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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 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申请办理 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受理,审查和核发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 应当向市城管局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四。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文本,五,有关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2、六。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七.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证明,并提交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八、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 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第七条,市城管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和提交的资料后 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应在本市市级媒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补发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并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市城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后,需变更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管局办理施工许 3 可证的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城管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管局报告。第十二条、本规定未涉事项 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 通风亭等。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所,隧道,高架线路.配套设施等工程、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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