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厅的招标投标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采购单位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各采购单位的招标投标项目均实行委托代理制度,第二章。方式及条件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列内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招标采购方式 一 工程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 材料等、二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符合招标要求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三,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林业科研项目.四.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工程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规定的采购事宜中.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的,三,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政府组织投入额或者资助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林业科研项目.第五条,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1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5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类项目应区分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或者自行组织采购。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相关程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的,四,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六条。除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外,其他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10.5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市场货源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发起,网上询价,采购,并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成交规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二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货物类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实行。网上超市,或,网上询价.采购模式。非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可积极利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网上超市 采购平台办理采购,三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小组进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紧急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第三章 程序管理 第八条。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要求的,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政府采购确认书等文件提出招标方案、经采购单位办公会议或例会审议并组织专家。专家从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并报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并报驻厅监察室备案后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要求的,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年度政府采购确认书等文件提出招标方案 经采购单位办公会议或例会审议并报厅计划财务处,驻厅监察室备案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采购.第九条。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告结束后 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年度政府采购确认书等文件提出招标方案,招标方案中须明确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投标人三个以上,招标方案经采购单位办公会议或例会审议并报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 驻厅监察室备案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采购 第十条,实行或发起、网上询价、的项目,属于厅机关的.由厅各处室经办人员提出项目需求报经处室领导同意后商厅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 属于厅直属各单位的,由各单位经办人员提出项目需求报经领导同意后 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第十一条,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办公会议或例会审议后视省财政厅要求组织专家。专家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论证.论证结果报告分管厅领导,论证通过的.连同论证意见和项目相关情况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连同实施方案等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批,组织论证时。厅计划财务处.驻厅监察室派员参与监督.第十二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年度政府采购确认书等文件提出招标方案,经采购单位办公会议或例会审议并报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驻厅监察室备案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采购,第十三条.实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年度政府采购确认书等文件提出磋商文件 经采购单位办公会议或例会审议并报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驻厅监察室备案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采购,第十四条、招标方案必须涵盖以下内容。项目概况,采购内容及数量,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评标内容及标准,招标需求、包括采购内容详细需求.服务内容及要求、资信及商务要求.定标方法 中标人确定方法等,第十五条,采购单位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 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条款.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采购单位应当授权采购代表人对采购结果签名确认.第十七条.采购单位必须派员参加项目开标、评标的全过程、并如实记录,对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常行为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第一时间报告单位领导 第十八条.招标完成后,采购单位须将招标结果报厅计划财务处、驻厅监察室备案,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招标成果进行评价分析,及时发现招标事项中的不足、如果发现存在内容遗漏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与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人沟通协商一致 在中标合同中加以明确.协商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 及时报告厅领导、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厅计划财务处是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指导,监督、检查采购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三、负责招标方案评审专家库建设。四,负责重大项目招标后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驻厅监察室依法依纪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廉政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细则规定.对有关招标投标项目的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监督,二,受理投诉和举报 三,严肃查处招标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二十一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是招标投标行为的主体 其主要职责是.一.切实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二。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经办公会议或例会集体审议。并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参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严格遵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制作招投标方案 不得人为设置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出现倾向性.歧视性条款。四 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评标人推荐意向中标人,不得发生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不得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或代理机构索取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等串通投标的行为.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每半年向厅计划财务处报送合同履行情况,并抄送驻厅监察室,第二十二条.与采购单位的招标事项相关联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行为按照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