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沿街装饰装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沿街装饰装潢施工现场 杜绝未封闭施工,擅自占道堆放物料。随意处置装潢垃圾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范围内的沿街装饰装潢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沿街装饰装潢施工是指为使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及商业街内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潢垃圾是指在装饰装潢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本办法所称的物料临时堆放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或道路堆放装饰装潢施工物料并在限期内清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潢施工围挡是指围绕建筑物。构筑物装潢施工和物料临时堆放现场,采用标准规格材料.能够快装快拆、形成连续.封闭 美观,牢固的围挡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沿街装饰装潢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围挡设置第五条,沿街装饰装潢施工现场应使用连续,封闭。隔离式围挡.围挡设施应耐用,牢固,安全,美观,施工围挡设置总宽度不超过门面房宽度 高度不低于1、8米,底部与地面无缝隙.占用道路宽度自建筑物外立面向外延伸不超过3米,第六条,沿街装饰装潢施工围挡外立面设置广告画面的,以本单位宣传广告为主、应附带公益性宣传广告画面。并保持画面图案精美,内容健康、美观完好.第七条,沿街装饰装潢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时应将出入口通道设置在围挡侧边、不得设置多处通道或朝向街面设置通道,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绿地 不得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第八条,沿街装饰装潢施工作业完成当日。装饰装潢施工方应及时拆除,清理施工现场围挡、恢复道路原貌、第三章,物料堆放第九条。占道临时堆放物料的装饰装潢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条,沿街装饰装潢施工和物料堆放作业应在围挡以内进行、围挡外不得施工或堆放物料,工具,垃圾,渣土 第十一条,物料堆放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扬尘.污水,垃圾污染。第十二条,沿街装饰装潢施工作业完成后,施工现场内所有物料。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理完毕,不得遗留,弃置垃圾和物料,第四章。装饰装潢垃圾清运处置第十三条,沿街装饰装潢施工需要处置装饰装潢垃圾的 应当在施工前申请办理处置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合理建设建筑垃圾转运站,统一规范处置装饰装潢垃圾。第十五条 装饰装潢垃圾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建筑垃圾转运站清运,处置装饰装潢垃圾 并履行环卫保洁责任 第十六条,清运装饰装潢垃圾车辆应全密闭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和沿途抛撒滴漏。避免污染环境.第十七条。装饰装潢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饰装潢垃圾,不得将装饰装潢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装潢垃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沿街装饰装潢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检查施工地点,物料临时堆放场地.围挡设计方案等.并告知沿街装饰装潢单位和个人维护施工现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第十九条 沿街装饰装潢施工的建筑物为商住混合型的 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其他类型沿街建筑物装饰装潢施工 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 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及时查处沿街装饰装潢施工过程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市政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沿街装饰装潢施工过程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做好市区沿街装饰装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沿街装饰装潢施工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应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市范围是指东至张家港大道、南至南京路、西至通湖大道,北至环湖大道、及其延伸段的围合区域,第二十七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