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局属相关部门 各有关单位 现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12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监管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 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职责,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监管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目标.以便民利民为主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体制 二、工作机制 一、审批依据及管理职责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宿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处负责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材料受理。核对 实地勘察并发放占道挖掘许可证,宿迁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对申请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实地勘察.修复过程监督管理。二 审批内容和要求1.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2、单位或个人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 占用城市道路,需提交申请占用城市道路报告、挖掘城市道路,需提交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设计要点等 宿迁市住房城乡建局行政服务处受理材料后会同宿迁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实地勘察.确定道路占用,挖掘的地点,时间。面积、施工方式。安全围护。回填要求、修复时间等,双方经办人填写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情况记录表 并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发放。宿迁市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许可证,3、各市政 公用配套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项目及时制订管线铺设计划、并配合实施、除特殊情况外.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开挖、大中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4 在审批挖掘城区道路时、凡具备非开挖技术条件的。均应要求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以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缓解交通拥堵状况 三、监管管理、一 规范占道挖掘施工管理。在道路挖掘占用管理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监督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围挡。保障行人的出行安全,二、强化道路开挖施工管理,督促道路开挖建设施工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对道路交通流量大的且有条件的尽量采用现代化施工手段,严格控制挖掘占道面积.缩短占,挖道路工期、减少对交通干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恢复道路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验收。避免出现春季回暖时对路面造成二次破坏,三.加强现场巡查监督管理,加强管辖区范围内道路挖掘施工现场的检查.严格控制施工时限,施工范围、加大对无审批手续施工的监督检查力度,查看是否按审批的施工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施工。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 建立占用挖掘审批台账,依据台账所反映内容.安排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督促。随时跟踪城市道路恢复情况。二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到道路挖掘,占道施工的协调配合工作,保证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把项目施工对市民出行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点。三。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联动管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发现违章挖掘、违反文明安全的施工行为以及不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且不纠正的施工单位、严格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城管局予以纠正和处罚,四,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将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在制定部门工作计划.任务落实、年终考核时与其它工作统筹考虑。一并实施。对管理不到位的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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