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上级纪委关于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及加快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强化对参与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相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完善惩防体系建设 结合宿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实际情况。制定了。宿迁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监督管理办法,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宿迁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4月23日,宿迁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监督责任 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的监督,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 2009,27号。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及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运行。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实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下。对农路办及参与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相关重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方式方法。督促农路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强化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监督工作。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坚持有错必纠 违法必究,坚持把监督重点放在对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客运站建设,运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管上。确保农路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始终处于监督之下、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第六条 加强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监督管理 应按照规定、切实落实,七公开,四合同,制度.围绕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补助政策。招标过程。施工过程管理 质量监督 建设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七个方面进行公开.明确责任主体 公开范围,公开内容 公开方式 市农路办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推广的农村公路建设 七公开.制度,将.七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宿迁市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建设检查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和,监理合同 时,将农村公路建设的 廉政合同.一同签订。并将,廉政合同,报各县.区.局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第七条.农路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采取常规检查 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常规检查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组织。是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客运站点建设过程中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施工许可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养护管理,安全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二,专项检查是各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进展情况、对某一项工作具体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应采取突击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以突击检查为主、三 综合检查由市农路办统一安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第八条。落实农村公路建管养定期反馈制,市农路办每月汇总各县。区 农村公路的建管养情况、做到,一路一档 一桥一档,围绕计划管理。招标投标、工程进度,资金使用、验收等事项、定期向市局纪检监察机构书面反馈情况.第九条,交通运输系统纪检机构应对农路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再监督.对涉及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情况实施监督、执纪 问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帮助.督促建立健全有关反腐倡廉,廉政风险防控规章制度、二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三、监督.检查,七公开.四合同.的建立,执行情况,四、监督 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履职情况、特别是招标投标.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程签证和变更,项目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履职情况。五。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六、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与项目会审 招标投标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资金存储、计量支付、项目验收。竣工决算等环节活动,三。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抽检,查证。核实.四 进入工程建设场所进行实地抽查。访谈、质询.五。审计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对监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农路办和参与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主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向农路办或有关职能部门下发.宿迁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督查反馈单,有关职能部门或农路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机构,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追究 并将问责情况上报市纪委或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第十三条 实行投诉举报处理协调机制 纪检监察机构在受理和处理涉及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投诉举报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的事项、转由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纪检监察机构书面通报处理结果,有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监督管理过程中受理和处理的投诉举报、要在投诉举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纪检监察机构抄送处理结果.纪检监察机构要对举报投诉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抽查核实,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定期向市纪委或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省公路局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及时上报在农村公路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情况,对不属于职责权限范围的违规违纪问题.报请市纪委、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按照管理权限转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及违法行为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或农路办工作人员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二。擅自改变工程内容 引起不良后果的.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 暗箱操作的。四.在工程施工、监理及物资.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以及隐瞒,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收受回扣、假公济私.贪污受贿的 五。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客运站点不按要求投入运行,导致闲置浪费以及擅自出租另作他用,背离建站计划目标 影响交通建设形象的。六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负一定责任或有失职渎职的,七、拒绝,无故拖延向纪检监察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资料或者隐匿,虚报有关资料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九,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十.拒绝 阻碍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一.发生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将农村公路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年度市农村公路评先评优重要依据,实行纪检监察一票否决,对农村公路监督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及相关组织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实施农村公路建管养运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