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杭州市区房地产市场部分公共建筑设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建委二 三年十二月十日。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针对原规划非住宅用地上新出现公寓式酒店。含产权式公寓酒店。时权式度假公寓酒店。公寓式写字楼等带有居住功能公共建筑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杭州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经确定为城市配套服务公共建筑,特别是居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二。凡房地产市场推出的各类土地,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应当明确分项内容。比例等详细规划指标。三、今后出让的地块中,除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为重要地段并有景观要求或特殊用途、社会服务功能 的公共建筑外 允许建设可分割销售的公共建筑,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办证和管理,一。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对公共建筑提出规划指标。消防设施.停车位配置。日照间距,卫生防疫等要求.并按公共建筑的标准进行审批,二。公建建筑项目不得出现带有公寓.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范其用词,避免误导消费者、三,单元式公共建筑类项目设计应明显区别于住宅项目,套内不得设置通管道煤气的厨房和外挑式阳台.四,公共建筑房屋产权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 五。对上述项目。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管理部门应按公共建筑项目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四、允许分割销售的公共建筑.公寓或写字楼。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一,具有独立或公共的出入通道。公摊面积不大于分割销售面积的30 二.交付使用后,使用管理的各类配套设施具备独立计价计量条件。三.整个项目的公共设施和配套用房等内容,均需明确产权,使用和管理性质、四、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经营管理和提供物业配套设施等月良务工作,五,物业管理应按有关政策执行,五.本意见颁布之前已经方案批复批准建设的类似公寓式酒、符合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逐个研究处理,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市建委负责解释。七.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