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工业项目验收流程、精简验收事项。实现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达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17.15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统一受理,同步验收原则、建设单位一次性向接件窗口报送联合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接件窗口统一受理、各专项验收部门在同一时间到工程现场、同步开展验收工作。二。限时办结。统一发证原则,专项验收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验收工作,并提出验收意见.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验收部门合格意见书.统一发送给申请人,二。实施范围本 实施方案 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各县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 组织机制。一,设立接件窗口、各区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接件窗口.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政策咨询、网上接件、材料推送等、二.明确牵头部门 联合验收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规划。住建 消防、气象等部门参加 三。建立联动机制。参加联合验收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查快验,的要求.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团队参加联合验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高效开展,四、专项验收部门和内容。一,规划部门1,规划基本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位置等、2.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3。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 基地高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 4,配套和服务设施 围墙 主次出入口。停车场及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景观,公厕、垃圾站等 二.消防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三.气象部门易燃易爆建筑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施。四。住建部门工程档案,五.法律.规章规定应验收的其他事项,五,工作步骤,一.提前服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根据自身需要 向专项验收部门提出咨询服务申请 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应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工作流程和申请材料 主动服务。深入现场指导工程建设 帮助完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保证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提高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率,二。统一受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政务服务。一张网.上一次性提交验收材料申请验收,接件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材料初审,确认材料齐全表单完整后、推送至各专项验收部门.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作出补齐补正或同意受理意见。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在收到各专项验收部门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三,同步验收,牵头部门在发送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项验收部门统一到工程现场进行联合验收 四.限时办结 专项验收部门在5个工作日、不含验收部门法定公示时间.内完成各自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合格意见书或整改意见书 发送至牵头部门 五,统一发证 牵头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各专项验收部门的整改意见。并向申请单位发送一次性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提出复验申请 牵头部门及时通知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复验、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工作,并将复验结果。合格意见书或整改意见书。发送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各专项验收部门合格意见书 统一发送给申请人.六、竣工备案工业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各区住建部门在政务服务,一张网。上办理.1。企业提交材料、1.工程五方建设主体竣工验收备案意见、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3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4、法规 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2,数据共享材料,1。规划部门提供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2、公安消防部门提供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3、气象部门提供对易燃易爆建筑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4,住建部门提供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文件,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保障措施,一.做好清单公示。各验收单位要制定专项验收清单。包括验收依据、申报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并将清单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咨询与监督,二.加强组织协调。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组织协调、保证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监督考核,信息化建设.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四.落实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督查.对缺席联合验收、超时办结。不主动作为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履行监管职责,未参与联合验收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2017年9月27日,附件 宿迁市工业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