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有害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体废物.以及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包括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以及跨市区转移的污染防治活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纳入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单位 个人投资兴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责任.不得擅自向环境倾倒 排放固体废物 第七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和规定的要求。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原申报登记的废物产生量。流向、储存.利用 处置.排放等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第八条、需要将固体废物跨市区转移进行储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第九条、鼓励.支持固体废物交换利用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行利用有余或没有能力利用的固体废物.应提供给他人利用,固体废物交换利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产品包装物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 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材料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按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等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置、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技术,设备条件的单位回收、不得随意弃置和倾倒、对不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不易消纳的包装物。容器或其他固体废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回收.限制使用,限期淘汰使用.禁止使用等措施。具体目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回收,处置的费用 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消费者或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协助回收 第十一条.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成份和特性 选择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方式和设施、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恶臭。防疾病传播,防自燃。防自爆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和场所的选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选址的要求。第十二条 收集、储存 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三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直接从事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危险废物集中代处置制度,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承担、禁止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五条。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收集.储存危险废物 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 储存。运输,处置属于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处置,第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废物特性,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运输废碱 废酸、废有机溶剂等腐蚀性危险废物.必须使用防腐蚀容器.对相互碰撞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者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防爆,防燃.防碰撞和其他隔离措施,遇热 遇水、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隔热 防水。防潮。防泄漏等措施、第十九条.危险废物收集。储存 运输.利用.处置活动中产生的残余物,渗出液体,沥滤液体,气体等.不得直接倾倒.堆放。排放,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置、对属性不明的.必须进行危险物鉴别,第二十条,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并进行监测.第二十一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事故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同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处理.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将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交由不具有相应技术.设备条件的单位回收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将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或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 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