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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以下简称规划认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施工图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其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和认可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 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认可。一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纳入城市系统,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五 房地产项目配建的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移交手续已经落实,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 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 建筑层次,各层层高 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 色彩,材质等。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 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原件。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复印件各1份.三.加盖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业务章的建筑竣工图纸.四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包括房屋面积勘测报告复印件1份,房地产项目须提交中小户型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书 五、消防,环保.人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意见。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认可申请,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 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通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确认书.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确认书的决定.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认可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可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未纠正或违法建设未处理结案的、不予认可。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时 应成立认可小组、小组人数不少于2人,竣工规划认可工作结束后、认可小组应当提交认可意见 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应公开进行,认可结果应当公布,规划认可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认可的、可以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分期认可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执行。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认可、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 合理误差为5,二 总建筑面积1000 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3、三,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2.四,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其合理误差为1、五。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第十四条、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工业项目、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依法予以拆除、对超建筑面积的处罚处理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确认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确认书的建设工程 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各市、县.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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