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全面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长效机制、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规、查处分离和文明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考核工作,三,负责市局各分局承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审查工作、四、承担并指导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负责12336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举报热线。群众信访,媒体披露等渠道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的承办.转办,交办工作 五.负责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 督查、检查工作、六。对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会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开展动态巡查、七.会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开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八 负责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的创建指导.考核。推荐等工作。九,负责市局各分局及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听证,复议 诉讼工作。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市土地交易中心.对市区土地出让合同的有关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十一、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受市局委托,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并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质量.效果进行督查,检查和考核.二 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支队所属各大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三,承办领导交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四、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对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五、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 市土地交易中心、对市区土地出让合同的有关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六。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七、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市 区,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的创建指导、考核,推荐等工作,八、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支队所属各大队进行业务培训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六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和考核工作。三,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五。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六、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七.组织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 和土地执法模范乡 镇 的创建工作,八.其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第三章 动态巡查第七条,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制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对各县,市 区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会同市局各分局对市区进行巡回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全市性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第八条,各县 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及其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 市局各分局及其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及其国土资源所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内覆盖全部区域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市局各分局对本辖区内覆盖全部区域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各国土资源所对本辖区内覆盖全部区域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每周不少于两次,第十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及其国土资源所要建立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要建立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网络。凡有农用地的行政村,居委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至少聘请一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各县.市,区 国土资源局 市局各分局对有突出贡献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执法监察报告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每季度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情况,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应当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一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情况.各国土资源所应当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情况、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定期分析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情况。每个月向局领导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情况不少于一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巡查人员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上报巡查结果 第十四条、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情况.各县,市,区 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应当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一次.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突发性的重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五条。占用基本农田,单宗违法用地超过20亩,媒体披露。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并抄送同级监察,发改.规划,建设 城管等部门。第五章 案件查处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依照、扬州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第六章 案件挂牌督办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国土资源局可挂牌督办。一 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三,毁坏耕地50亩以上,或50亩以下但情节严重的.四 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五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第十八条。挂牌督办期间 市国土资源局停止案件发生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农转用,征收。征用,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核.报批、土地复垦整理验收等工作、挂牌督办案件发生在市规划区的.同时停止该区的土地上市。第十九条,挂牌督办的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将挂牌督办的案件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地的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其对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进行限期依法查处,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在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下达之日起30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重大或复杂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由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地的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15日,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县 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 市国土资源局对有关地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 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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