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推进质量强水建设 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参照水利厅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苏水基。2015、21号、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我市辖区内的各市.区,水利。务。局,以下简称考核对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1个考核年度.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水利局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局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进行考核。第五条.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总体考核和工程项目考核、总体考核要点见附件1,工程项目考核要点见附件2、第六条。市水利局每年发布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分为总体考核评分细则和工程项目考核评分细则.依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定,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占60。项目考核占40。第八条 考核评定结果分为4个等级 分别为 A级。总分90分以上,B级。总分80。89分。C级。总分60 79分。D级,总分59分以下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第九条、考核工作按照自我评价。现场考核,结果认定的步骤进行,第十条、自我评价、各考核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本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和特点,形成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含自评分表.于每年5月底之前报市局、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考核和选取1,2个在建项目进行抽查的方式 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分,提出各考核对象的考核等级。第十二条 结果认定,市局对考核工作小组的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审查。经公示后认定,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考核对象。同时抄送各市.区.政府,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评优,安排项目和资金等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于考核结果为D级的.考核对象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水利局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市局可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四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9日、附件 1.泰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2、泰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