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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推进质量强水建设,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参照水利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苏水基,2015.21号 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我市辖区内的各市.区、水利 务,局.以下简称考核对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1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水利局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市局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进行考核,第五条、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总体考核和工程项目考核,总体考核要点见附件1,工程项目考核要点见附件2。第六条,市水利局每年发布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分为总体考核评分细则和工程项目考核评分细则.依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定.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其中 总体考核占60 项目考核占40.第八条。考核评定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A级、总分90分以上 B级。总分80 89分.C级、总分60 79分 D级,总分59分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第九条,考核工作按照自我评价 现场考核.结果认定的步骤进行 第十条 自我评价。各考核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本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目标 任务和特点、形成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 含自评分表,于每年5月底之前报市局,第十一条、现场考核 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考核和选取1,2个在建项目进行抽查的方式,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分.提出各考核对象的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结果认定、市局对考核工作小组的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审查、经公示后认定 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考核对象、同时抄送各市、区.政府。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评优、安排项目和资金等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于考核结果为D级的,考核对象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水利局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市局可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四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9日 附件.1,泰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2、泰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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