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 2020,推进质量强水建设.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参照水利厅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苏水基 2015、21号.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我市辖区内的各市.区,水利、务.局,以下简称考核对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1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水利局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局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进行考核、第五条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总体考核和工程项目考核 总体考核要点见附件1.工程项目考核要点见附件2,第六条.市水利局每年发布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分为总体考核评分细则和工程项目考核评分细则 依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定。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其中、总体考核占60。项目考核占40。第八条、考核评定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A级 总分90分以上 B级。总分80。89分。C级 总分60,79分,D级,总分59分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第九条,考核工作按照自我评价 现场考核.结果认定的步骤进行、第十条。自我评价,各考核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本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目标 任务和特点,形成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含自评分表,于每年5月底之前报市局,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考核和选取1,2个在建项目进行抽查的方式、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分 提出各考核对象的考核等级,第十二条,结果认定 市局对考核工作小组的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审查,经公示后认定.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考核对象。同时抄送各市.区、政府.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水利工作综合考核评优,安排项目和资金等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于考核结果为D级的 考核对象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水利局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市局可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四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9日。附件 1 泰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2、泰州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