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湖泊,堤防.滩地.水库。护岸 护坡。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第三条。市 辖市,区、人民政府 新区 三山 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农委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镇、街道 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 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完好和安全负责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 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 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堤防背水坡有顺堤河的 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向外10米、其城镇段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 堤脚向外5米 京杭大运河,九曲河,太平河。通济河,胜利河、香草河,萧梁河 丹金溧漕河 句容河,运粮河。秦淮南.中.北河,丹阳城南、城北分洪道,所有通江河港和赤山湖等河道 湖泊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5米 其城镇段堤脚外3米、无防洪要求和地面下行洪的河道,以堤防堤脚线或堆土区为界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向外5至10米。无明显河口线的.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2 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二.大中型抽水站管理范围1,谏壁抽水站、内河侧引河至大运河口 临江侧引河至长江口。引河两岸至河堤背水坡堤脚线外10米、其它原有办公及生活区范围不变、2。长山提水站,从站房中心线起北至徐港桥.南至马鞍山分水岭.东西各至两侧撇洪沟、3.长江提水站 提水一站。进水侧距站房中心线500米,西侧至句蜀公路、东侧至堆土坡堤脚外5米,出水侧距站房中心线590米,东侧至与当地村民土地相连接处的界桩、西侧至排洪河河口边线,提水二站、进水侧至排洪河边线,出水侧至句蜀公路边线,东侧至句蜀公路边线 西侧至山脚、两站间输水干渠 渠道两侧各3米,三、中型水闸管理范围1 九曲河枢纽,上下游引河各500米,两侧堤脚线向外10米,2.谏壁闸,北至长江口 南至古运河口的上下游引河,西至引河河道坡顶以西40米。东至谏壁闸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定的东边线.闸北至船闸引航道河岸引水坡挡土墙外缘,闸南至引河坡顶以东的现有围墙。3,赤山闸,上下游各300米,西堤背水坡堤脚线外5米.东至新马成圩堤背水坡堤脚线外5米、北至句容河与江宁区分界处 4,京口闸,临江侧至金山湖入口处.临江及内侧的古运河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5。运粮河闸,外江侧至御桥港河道中心线,防冲槽向外江91、8米 内江侧至防冲槽向外100米 北堤背水坡至运粮河路.南堤管理区至现有围墙 6,引航道枢纽 长江侧至河口.内河侧至枢纽工程码头.长江,内河侧引河堤顶向外各10米及枢纽管理区建成范围。7,焦南闸、金山湖侧至防冲槽外100米,长江侧至串沟边缘 南。北侧翼墙外各50米,南侧堤防及堤外50米及管理区建成范围.8、江南桥闸,东侧至防冲槽外200米,西侧至江南桥 两侧河道堤防堤脚向外10米.9、丹徒闸.丹徒南闸。古运河侧 以水闸上下游护坦末端起向外200米,河口两侧按古运河管理范围、丹徒引河侧,由丹徒闸至护坦末端至长江口、全长810米河道。河口两侧各10米,10.东新港闸、上,下游翼墙外各100米,上游,长江侧。通江港堤背水坡管理范围按江堤管理范围划定。下游.内港侧、背水坡堤脚线外3米 11 龟山闸,长江侧,护坦末端起向外至河口 捆山河侧、末端起向外200米,龟山闸西侧至现有道路,东侧至堤脚外10米,四.水库管理范围1,中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150米,大于150米的维持现状、主副坝两端的山头或高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与坝轴线延长线的交点为起点,上游300米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200米,2,小 1,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 大于100米的维持现状、主副坝两端的山间或高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与坝轴线延长线的交点为起点、上游200米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米至100米.五。灌区管理范围万亩以上灌区的干渠背水坡坡脚2米至3米.环山沟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面向上5米、六,其他河道.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以及本条对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幅度规定的,由所在地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确定土地使用权.埋设界桩、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如不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防汛排涝、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江港洲堤防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20米的滩地,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5米.主要防洪河道和万亩以上灌区的干渠迎水面。背水坡堤脚外2米的土地、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禁止损坏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护岸护坡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机电设备。防汛、通讯.供电.水文监测和测量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防洪墙,护堤,坝、地,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 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各种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渠道、湖泊及水库库区内打坝,圈圩.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剧毒废液,泥浆以及有关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设置栅栏 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和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驳岸等建筑物和设施.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 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七、禁止在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八,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 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和设施、九、禁止擅自在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警戒区域内停船 放排,捕鱼和进行其他生产作业活动,十、禁止在防洪堤防、坝,河道,迎水坡。背水坡和渠道上种植对水土保持不利的植物,影响水土保持和水利设施安全必须清除的林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水利工程按以下方式实施管理 国有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受益和影响范围跨辖市 区、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辖市,区、但不在同一镇 街道.的水利工程 由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镇,街道 的水利工程、由镇,街道.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管理,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 必须按照所在地防洪除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下列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市或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一。河道.长江,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入江水道,句容河以及上游段 丹金溧漕河 新孟河。北洲主排河,二干河,高阳河,汤水河 便民河,大道河,中心河,太平河、通济河.墓东水库溢洪河,洛阳河、胜利河.简渎河 蒲河,鹤溪河,香草河 古运河,运粮河市区东段和抗排公司管理的御桥港部分河道.二,水库。北山水库,句容水库 二圣桥水库。茅山水库,仑山水库.墓东水库、凌塘水库,虬山水库、潘冲水库 固江口水库 马埂水库 幸福水库,李塔水库,大吴塘水库,泰山水库,西麓水库,团结水库、白沙水库 青山水库。卧龙水库 三。湖泊、金山湖,丹徒区澄湘湖,第十一条。河道中的航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 排涝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的河道.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第十二条,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开发水利 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铁塔 基站,取水口,排水,排污,口等建筑物及设施 厂房.仓库 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发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申请书、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 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四,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 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排水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五,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 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选址地点涉及到公路.航道等有关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相关部门审批,涉及水环境整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住建.环保等部门意见,建设项目建成启用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涉水部分验收合格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原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防洪计划的制定和指导,调度、检查等日常工作的处理.并直接负责京口闸。丹徒闸,焦南闸,运粮河闸.引航道枢纽,谏壁闸、谏壁抽水站的运行调度,第十四条。中型水库、谏壁抽水站,谏壁节制闸,九曲河枢纽、赤山闸、赤山湖的控制运用方案、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规定执行,小、1.型水库和丹徒闸 京口闸.焦南闸,运粮河闸、引航道枢纽的控制运用方案 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决定执行、小,2、型水库和小型水闸的控制运用方案,由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阻挠以上方案的执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打乱。堵塞 填毁原有的水系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 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第十六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各类建筑物 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地段。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应结合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第十七条,行洪,除涝、引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 坝埂.矿渣 芦苇,木排等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 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未按防洪抗旱标准设计、严重壅水 阻水的码头,桥梁等建筑物和跨河工程设施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责令原建设.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标准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 必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十八条,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的河道.湖泊内行驶的船舶和在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必须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汛情紧急时期 防汛防旱指挥部有权调用防汛抢险急需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动力、第十九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新区 三山 景区管委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水利工程进行维修 养护,加固或者更新.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支持措施 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 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所辖水利工程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镇江市实施,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细则.镇政发 1999、1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