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村庄河塘.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河道管理规范性文件 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三,组织编制河道的区域综合规划 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 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保障河道清洁,引排通畅,保护水体避免污染.七。行使法律。法规 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办法.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三,制止侵占 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五条、本市境内流域性,区域性河湖及其配套建筑物 中小型水库。原管理体制不变、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淮河,里运河 包括大运河。中运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河.包括二河。废黄河,二河口以东。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 金宝航道。新河 洪泽湖、高邮湖,白马湖、宝应湖,里下河绿草荡及其行滞洪区,中型水库 服从省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调度。盐河。一帆河。港河、唐响河。甸响河。南六塘河、北六塘河,总六塘河 孙大泓 杰勋河,崔大泓,西张河、废黄河上段,北淮泗河。南淮泗河。张福河,清安河,茭陵一站引河。白马湖下游引河.南渔滨河 南窑头河 花河 草泽河,老三河 汪木排河。仇集大涧.洪金排涝河 洪金干渠.淮涟总干渠,淮涟三干渠、板闸干渠,乌沙干渠等河道和小 一、型水库 服从市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调度。其它河道由各县。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划定,报县 区,人民政府批准,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下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第六条 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按.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划定管理范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长效管护的领导,安排长效管护经费、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范围、标准、报酬等.落实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队。站 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和执法工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 县 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将河道长效管护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核,第九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农村河道管理进行规划,定期进行疏浚整治.并向社会公示.第十条,新建河道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其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社会集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集资.贷款 外资修建的综合开发利用性河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具体收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新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申请立项时、必须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的性质,按国家审定的编制定员标准确定管理人员的编制及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等经费来源 在工程设计中应当考虑各种管护基础设施 其中包括闸.坝.堤观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设施。管理用房.职工宿舍、生活福利设施、基地建设和工程管理范围等 工程概预算中必须包含上述单项工程的投资.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将上述工程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书.移交工程管理单位,对于已建的工程、其管护设施不完善的.应比照上款新建工程的规定,在改建。扩建和加固工程时列入计划逐步予以解决.第十二条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园林绿化等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对于经批准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重新进行登记,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利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四条.在市内县界两侧各l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县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 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 引水,阻水和蓄水的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活动的.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四.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五 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六,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七,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禁止在行洪排涝的主要河道或通道上设置渔罾.渔簖等阻水捕鱼设施 对在湖泊,湖荡及,般性河道内设置渔具的管理。由市,县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同级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在湖泊湖荡内圈圩,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 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必须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洪泽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和中型水库内从事开发利用的规划和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项目实施后,由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未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确因工作 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 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的,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二十条。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其他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必须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对影响河道,经规划疏浚整治的河堤,河坡上的林木,林草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第二十一条 农村河道的堤 坡。林。草种植权 河 塘的水面养殖权可采用承包.租赁,公开竞标等的方式确定.所获得的资金用于河道的管理.维护、第二十二条,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河道巡查 维修等管理活动 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对河道管护要做到,三无、标准,一 河面清洁、三无、无影响水生态的植物,无漂浮物.无生产生活污水直排。二,河坡整洁.三无、无生产 生活垃圾。无乱建乱堆 无乱种乱垦.三,河道畅通,三无,无行洪 排涝.输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作物、无圈圩。筑坝。第二十三条、因生产、经营工作等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水域占用补偿费 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维修和管理。水域补偿工程、具体占用补偿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办法 第二十二条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三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擅自修建建筑物.圈圩 实施开发项目 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阻水的捕鱼、养殖设施的 四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 水域占用补偿费的、属于经济处罚 交纳占用补偿费的 对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1天加收应交费1,的滞纳金.河道主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第二十五条,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厂房。围堤。道路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等阻水植物的 设置拦河渔具的。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建房。开渠,打井 挖窖、造墓 堆放物料,挖筑鱼塘、非法采砂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责令违章者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工程原状.逾期不停止。不清除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违章者承担,第二十六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据。办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 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 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7日淮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淮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淮政发。1997。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