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局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 46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淮政发、2014 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市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市水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水行政许可.依法公开水行政许可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市水利局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条 市水利局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对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接受市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第五条,市水利局实施水行政许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市水利局提出意见 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市水利局应当认真组织核查,发现有错应当主动改正、第二章。水行政许可实施的职责分工,第七条,市水利局依法统一实施水行政许可,不授权局属单位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市水利局的业务处室不得以处室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第八条,市水利局水行政许可事项由局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集中办理,归口管理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水利窗口,按照职责分工承办下列事项、指导全市水行政许可工作。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组织现场勘察 听证,专家审查或技术评估,提出审批拟办意见并征求相关处室,单位。和领导意见,统一制发水行政许可证。文 件.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做好水行政许可的服务,协调工作 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第九条,相关业务处室承办下列事项、会同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做好政策咨询等行政许可前置工作。参加现场勘察.听证、专家审查或技术评估等工作。对审批拟办意见提出审核会签意见。负责水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取得行政许可活动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口职能处室进行业务衔接。参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征求市水利局意见的答复.第三章。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市水利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证、文。件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 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将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发文公布的市水利局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录入到市行政权力网上、并在窗口公示、第十二条,水利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示要求如实提交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水利窗口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市水利局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办理须知的要求,第十五条。水利窗口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水利局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水利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宜、申请事项属于市水利局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第四章。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 变更和延续。第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会同业务处室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第十八条,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市水利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市水利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水利局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由市水利局直接组织。或申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应当在完成审查,现场勘察后,提出审批拟办意见并交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后,报局分管行政许可工作负责人签发,相关业务处室要按时派员参加现场勘察 参与审查等活动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会签。否则视为无异议、重大事项的许可决定,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第二十条。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第二十一条.市水利局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的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审查或者技术评估的。专家审查结论或者评估意见作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技术参考依据,水行政许可事项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议由局分管行政许可工作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员主持.水行政许可事项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议专家组组长由局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担任。水行政许可事项论证报告专家审查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市水利局在实施水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应当向被征求意见对象及时发出书面通知,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局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水利窗口,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公开、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第二十四条。市水利局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在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延期告知书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 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市水利局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承诺期限内 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取得的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 市水利局依照.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市水利局依照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市水利局作出的水行政许可决定和实施水行政许可过程中制作的格式文书、统一使用专用的、淮水许可,文号.加盖专用的.淮安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第五章、水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水利局定期对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进行清理,针对保留,暂停。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 第三十条 市水利局相关处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以水利局名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 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水行政许可层级监督.组织实施水行政许可事项督查管理工作,二.有关业务处室制订相关水行政许可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的要求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事中检查 事后稽查的对象主要是被许可人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后,被许可人按规定及时向市水利局申请验收.验收由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第三十二条。水行政许可的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应当公开进行,市水利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事中检查、事后稽查时,应当将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三条.在对被许可人进行事中检查,事后稽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和注销 由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依照.行政许可法 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会同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负责人批准后 通知被许可人。第三十六条。市水利局应当建立健全水行政许可事项档案管理制度 政策法规处 行政许可服务处。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分送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纪录进行分项整理和汇总后送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备案,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水利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超越水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的.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水行政许可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