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和保障水行政执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水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市、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所属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调查处理水行政执法监督发现的执法违法,执法不当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一年不得少于二次。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职责履行的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执行及备案等情况 三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文书,处理结果、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五。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及、两法衔接 等工作开展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七条。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 听取被检查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汇报,二,对相关水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三、对水行政执法卷宗开展统一评查与抽查.对规定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四.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报备情况,五 对下级部门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六,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七.受理,调查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八.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九,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第九条.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任务,开展调查活动时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第十条,执法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执法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就有关事项 行为等作出解释和说明.四。检查单位发现被监督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 可责令被监督单位停止 撤消,变更,改正或重新作出相关决定 五,暂时收存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六,其他依法需要采取的处理措施、第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执法监督机构可视情况建议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对因执法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具体情况扣减相应目标考核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第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要报同级水利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以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