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容积小于10万m3的塘坝.流量小于1m3 s的引水堰闸、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小型排水泵站、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流量小于1m3,s的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管理,不在册的小水库 容积大于10万m3的塘坝参照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抵御自然灾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 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 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第二章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乡,镇 经批准可设置水利.务,站。作为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乡 镇、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第六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 自管 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由农户负责管理、受益在一个村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村及以上,一个乡镇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可委托乡镇水利站负责具体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乡镇及以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由县 区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受益乡镇共同管理,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保证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员,第八条.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管理养护年度计划 制订管理养护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各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养护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协调跨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第九条.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合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审核。下达县,区 级管护资金补助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国土资源,农委 农业开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投资渠道建设完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建立,落实工程管护制度、监督并协助本辖区内各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队伍的组建,第十二条,乡镇水利,务,站作为县。区。级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所在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业管理 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养护管理考核标准和办法 对管理区域内的养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统计掌握全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管护情况等,并建立档案资料、编制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维修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测算.编报和统筹使用养护资金,指导 帮扶成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协会或农民用水协会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业主单位、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受益在一个村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机械的管理.使用、维护和筹集管护资金.建立村级水管员制度 负责村级水管员的选择和管护协议签订.每个行政村按不少于1名水管员进行设置,第三章工程管理标准、第十四条、农村小型灌排泵站管护标准,按照经常养护.定期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对闸门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经常养护维修,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第十五条水闸。套闸.圩口闸管护标准.按照经常巡查,定期检修的原则,对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做到经常巡查.安全防盗,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 运转正常、同时做到建筑物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第十六条、灌排沟渠及配套建筑物管护标准.保持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坡面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沟渠畅通,保持涵,闸。渡槽。农桥。跌水,倒虹吸 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正常。第十七条农村小型塘坝管护标准,保持坝顶平整。坝坡整齐 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秆杂草。保持塘坝灌溉涵洞 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可靠,保证塘坝安全,保持塘坝溢洪沟沟坡平整,顺畅 保证沟断面达到泄洪标准,第四章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财政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采取用水者协会自己收取水、电费,会费 群众集资或工程承包租赁 各级财政补助等多种形式筹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所需资金.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维修费用以财政补助为主,农民自筹为辅、经营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及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养护费用以管理主体投资为主 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第十九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主要由管理人员工资性费用.日常养护费用 运行动力费用。大修理费用四部分组成。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人员数量、工资标准和日常养护经费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定额标准自行确定。运行动力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列、大修理费单独编制预算计划 其他主体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经费由各管理主体自行确定,第二十条,争取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的投入,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安排管理维护经费.县。区、级财政要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资金,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县,区。级以下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进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第二十一条各县应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工程保护、第二十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农村泵站建筑物以边线外1至4米为管理范围、填方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1至4米为管理范围 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5至10米为管理范围,农村小型塘坝以坝脚和坝端外5米为管理范围,灌区的管理范围。10万亩以上的灌区 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10万亩以下至 1万亩以上的灌区 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米至3米,灌区干,支渠两堤之间的滩地和水面亦属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乡镇水利站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二十四条,为了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损坏农村小型泵站 涵闸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供电,观测等设施。二 禁止在堤坝 渠道上扒口.取土.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三,禁止在塘坝。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四、禁止向塘坝 渠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 农药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五 禁止利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从事非水利经营活动 六,禁止擅自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 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 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安全、七,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第二十五条,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 向水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征得水利部门同意,第六章安全运行管理,第二十六条、安全第一是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运行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 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加以消除,第二十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要贯彻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的原则,管理主体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的法令 政策。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年还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为了不断提高运行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管理主体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第七章管理考核,第二十九条,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按年度对各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管理经费及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大修项目的依据,考核结果应纳入各镇年度政府考核目标内容。第三十条 各管理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详细考核方案。加强对管理养护人员考核。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应相应扣除工资报酬,对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人员,应予以辞退.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限期消除影响 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 将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行政或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肇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水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