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6,8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16、15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 2016,707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全市交通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入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其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按照一定标准预存.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 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第二章 缴存与退还,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施工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转账等方式缴存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工程所在地市。县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等县,区。辖区内的项目 缴存至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位于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等功能板块的项目.缴存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六条,施工企业缴存保证金时 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到市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第七条。在我市辖区内,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在我市辖区内,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超过5年未承担工程项目的 视同首次进入我市市场。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在我市辖区内,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八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交工后,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取申请书。向市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暂不具备交工条件的工程项目 施工企业可在工程项目完工后,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意后 可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取申请书.向市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受理期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一、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工资拖欠案件的。二。接到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举报的,三 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的,市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发现施工企业及其分包 转包企业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暂不退还情形的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证金.存在暂不予退还情形的、可在情形消失后30日内退还保证金,第三章,应急使用与监督管理。第九条,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市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施工企业故意拖延 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市或县、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20日内 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第十一条。市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手续 履约考核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缴存证明.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 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市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情节严重的。在履约考核中不得评为。良。及以上格次。直至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施工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在履约考核中不得评为,良,及以上格次,直至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协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辖区管理办法、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备案表.样式,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取申请书。样式、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备案表。编号。施工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价款 元.缴存金额 元、我以单位的名义和法人代表的身份承诺.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意按照、连云港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缴存和使用保证金,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签章,年.月 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签章 年。月.日 注,本表由施工企业填报。一式四份 分别由施工企业,1份,建设单位,1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份,留存、施工企业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附件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取申请书 编号、施工企业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价款、元。已缴存金额、元,申请提取金额.元.我以单位的名义和法人代表的身份承诺、我单位已按照施工劳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了本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款,如未及时。足额的支付该农民工工资款,或者肢解发展其他施工业务、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 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我单位愿意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单位、盖章,法人代表.年,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签章.年,月。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签章,年。月、日。注,本表由施工企业填报。一式四份,分别由施工企业 1份.建设单位。1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份、留存。施工企业应同时提供缴存备案表。交工证书、或建设单位签章的完工证明 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