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落实.连云港市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和,关于公布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以安全供水和改善软环境为目的 实行供水设施专项管理为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1。暂行办法,所称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具体为居住区红线至居民结算水表之间的生活供水设施,不包括消防和景观绿化等公共供水设施,2,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3,由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负责市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4.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同时应将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向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进行申报,由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组织审核,由供水企业批准认可.5 未提交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或提交的方案未通过城市供水企业批准认可的、不得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施工用水 6 施工图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住宅供水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设计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和江苏省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技术规程 DGJ32、J161。2014、新建居民住宅供水泵房应与消防水泵房分开建设,7、按审核批准的供水方案设计的供水项目施工图,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8.供水工程采用的涉水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年度供水设施建设中的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名录.由行业协会核准后,报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备案,9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城市供水企业建设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10,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企业承建,工程建设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实施供水设施隐蔽工程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共同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下一施工工序,11。供水设施工程的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12、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工程实行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市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参与专项竣工验收。专项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备案.专项竣工验收需提供的备案资料有 施工图审查意见 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试压资料,工程造价资料.工程所包括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 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供水设施验收报告等,13。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与城市供水企业依据.暂行办法 和.收费标准.签订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协议,将该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城市供水企业每月将托管协议报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备案。14。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的.建设费用按 收费标准.执行,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确定费用,15。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红线外市政管网建设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如有异议的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审核.16.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 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交纳 城市供水企业统一收取,专户管理。统筹使用,不得挪作它用,17 城市供水企业收取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实行专户管理,每项目收取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按15.提留作为准备金 单独开户,准备金提留期10年.10年后进行提取,在提留期内、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报城乡建设局批准。18。城市供水企业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运行 维护和管理费收支情况及详细清单向建设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对城市供水企业收取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或审计 19,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或建设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未签订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协议。不得供水,20.城市供水企业依据核定的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提供施工用水,依据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和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协议提供正式用水,21。城市综合体、商住综合楼,根据情况可实行总表模式、22.在建的居民住宅项目,已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的 按原协议执行。同时双方应进一步协商托管的其它未尽事宜.未签订协议的.按.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和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23、根据、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2003年,含。以后建设的小区,未实行计量到户。一户一表的,由原建设单位参照,暂行办法 和 收费标准,与供水企业签订一户一表改造协议和运行维护托管协议。建设单位前期开发的小区,未实施计量到户、一户一表改造和运行托管的、暂缓受理该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供水报装申请。24,各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25。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26、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