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及市政建设工地现场管理 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市区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建设工地现场.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方案。在办理安监手续时做为安全措施资料的一部分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管理制度及网络.施工现场扬尘主要来源 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扬尘控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的扬尘控制施工承诺书等内容、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内容包括,大门,围墙,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硬化处理、洒水降尘,垃圾存放及运输 材料堆放及覆盖.裸露土方绿化及覆盖。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率.楼层扬尘控制。施工现场监控系统的设置 防尘应急预案,其他情况.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具体负责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牵头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工作,并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施工现场实施定期检查 考核,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 具体负责建立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施工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执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指定项目部扬尘防治专职人员 做好扬尘防治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监督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实施方案 现场管理机构建立。扬尘防治责任落实到位等情况、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不力等行为及时制止。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及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第六条,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方案。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程序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批、第七条,扬尘控制的总体目标上通过专项行动整治、城区建筑工地扬尘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在建工地围挡率100.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率100。施工现场裸土覆盖或绿化率100,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率100。施工现场出入口冲洗设备率100、车辆出行工地车轮冲洗干净率100,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 智能化,密闭化率100 拆除工程洒水降尘率100。道路清扫不产生二次扬尘污染.施工楼层不随意抛洒,第八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除四周须设置连续 封闭的硬质围墙围挡 围挡表面应整洁,美观 色彩和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彩条布 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在市区主干道。景观道 商业区 风景区等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一般路段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临时道路挖掘采用不得低于1、1米的警示护栏,第九条,施工现场至少设置一个规范的大门,大门要能保证施工车辆的正常通行。大门明显部位要有施工单位名称和工程项目名称,鼓励施工现场设置人。车分流的大门。第十条。施工现场出入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要有冲洗槽.沉淀池和高压水枪。配备专门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工作。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推广安装使用自动冲洗装置。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确保净车出场、禁止带泥土上路。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场地应实施地面硬化处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必须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处理。现场加工易产生粉尘的建筑材料应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临时堆放的土方须集中堆放并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遇有四级以上 含四级、大风天气时 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同时盖网防尘、第十三条,建筑垃圾须集中。分类堆放。48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须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第十四条,施工楼层周围应设置整齐。清洁的密目式安全网。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纵向输送作业。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严禁凌空抛掷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洒水降尘 推广工地保洁社会化专业服务,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按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规定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进行预拌砂浆干粉作业时应进行喷水降尘,第十七条,具备一定规模的项目,应按 连云港市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监手续和安全措施备案时,安监部门应加强开工条件的核查 对施工现场不符合上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责令整改 建设主管部门暂缓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依据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8条之规定。建筑工地没有制定,扬尘防治方案.没有封闭围挡.裸土没有进行覆盖,绿化处理,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没有进行硬化处理.没有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没有对车辆进行有效冲洗。进行高空倾倒抛洒垃圾.以及其他未按、扬尘防冶方案.采取降尘措施的.处以一万至十万元的罚款,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建设主管部门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 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地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对建筑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一律按不合格工地处理、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建设期间、未按照本次专项行动要求落实相关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工地。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依据连政办。2015。13号。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建筑工地采取扬尘防治措施,一年内被相关部门查实达3次及上的。该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总牵头部门、赣榆区,开发区 东中西示范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工作 各区和各功能板块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辖区内工程的监督检查与信息反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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