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促进城市水环境的改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监测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进行监测管理,二.凡要向我市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规定.三 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再生水的管网 泵站.沟渠以及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相关市政设施,四、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城市排水管理。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 受市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 淮安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主城区城市污水排放的日常管理和监测管理工作 五.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在城市排水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城市排水监测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监测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二,组织协调重大的.综合性的城市排水监测调研、技术评价,成果评定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三.组织、监督市给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对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工作,四,组织城市排水监测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六.市给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在城市排水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城市排水监测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对排水户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管理.三 参与城市排水事故的调查、并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提交排水监测情况报告.四。对排水户进行现场检查.被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市给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应当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五、为制定。修订城市排水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提供资料 六。承担排水户委托的排水检测及咨询服务,七,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它排水监测的业务工作,八。负责组织.协调我市行业监测技术与信息的交流 九 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七.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G3082,1999.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八。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应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给排水水质监测中心监测其排放水质,水量及处理工艺符合标准后,方可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其中,排放水量按照实测数据计算。对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按照核定量计算.排水户变更排水条件的,须按前款规定的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排放,九.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需临时排放污,废水的,应先进行沉淀处理。经监测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十,排水户应按排水监测的要求设置专用的水质.水量检测的检查井 并应有明显的定点标志。十一、市给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定期对排水户进行水质,水量监测,排水户应予配合,不得阻挠 妨碍 拒绝监测。十二,市给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发现排水户有超标排放或瞒报.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行为时,应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报告监测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依法处理 十三 市给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对排水户提供的排水资料应当按用户要求保守秘密,并严格管理,十四。排水监测工作人员在进行排水监测工作时 应佩带有效证件,依法监测、未佩带有效证件的,排水户有权拒绝接受监测,十五 市给排水水质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和收费标准、确定排水户监测频率 监测项目及水质监测的收费.十六.排水监测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触犯刑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七,各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十八,本规定由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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