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测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测绘活动和使用城市规划测绘成果,均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 范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所称城市。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测绘是指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专业测绘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城市平面 高程控制测量。二 城市1、500。1、1000,1,2000、1 5000等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 含数字化成图及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三,城市大比例尺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四、城市规划定线.竣工测量与拨地测量 五 城市建设工程测量,沉降观测。六 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城市地下空间测量,七,城市规划专题地图的编绘。第三条城市规划测绘执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现行的。城市测量规范.和建设部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的其他技术规程。规定,第四条省建设厅主管本省城市规划测绘工作。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工作、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测绘的规划。三。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测绘单位的资格管理、四.负责全省限额以上城市规划测绘任务备案,五,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测绘市场和城市规划测绘技术的管理、六,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的审批和成果的验收。组织本行政区域大比例尺航空摄影和遥感测量成果的验收、七,组织城市规划测绘技术培训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城市规划测绘技术进步,第六条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二,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指令性城市规划测绘项目的经费,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测绘单位资格的初审、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测绘任务登记管理、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测绘市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组织城市规划测绘项目招标 议标,六.组织本行政区域限额以下的城市规划测绘项目技术设计的审批和成果的验收.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测量标志的维护与管理、八、组织城市规划测绘技术培训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促进城市规划测绘技术进步。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七条城市规划测绘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第八条本省建设系统的测绘单位申领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法人单位,2.具有相应的测绘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3 具有与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法定计量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资料和财务等管理制度.5.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建设部规定的城市规划测绘技术标准、满足建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要求。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九条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办理程序,一,测绘单位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1、江苏省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4份,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的文件,3.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任命或聘用文件,4,主要测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5 主要测绘仪器的法定计量检定合格证书,6,单位职工当月工资报表、7。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8,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或技术文字资料。9。单位住所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除 江苏省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 外。2至9项按顺序装订成册、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齐全的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还申请 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进行初审 在、江苏省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规定栏目内签署初审意见。三。申请单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省建设厅 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颁发,江苏省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第十条本省建设系统城市规划测绘单位的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有效期为5年.省建设厅会同设区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年检.年检合格的单位加盖年检合格章、资质继续有效,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降级直至取消城市规划测绘资格,第十一条本省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测绘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需要变更城市规划测绘资格等级业务范围的 应当按第九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资格申请手续.法人代表或者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和电话号码变更。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备案,第四章市场管理,第十二条本省建设系统外的专业测绘单位 可以在证书核准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城市规划测绘项目 但必须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的限额要求.到省建设厅或市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江苏省单项城市规划测绘许可证,交验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测绘任务 第十三条具备甲,乙级测绘资格的省外测绘单位。承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测绘项目,必须到省建设厅申请办理.江苏省单项城市规划测绘许可证,交验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承担任务.第十四条进入城市规划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采用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城市规划测绘项目的招标和议标工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他具有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任务的城市规划测绘成果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本省建设系统外的专业测绘单位和省外甲,乙级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转分包城市规划测绘项目的 应分别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第十六条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城市规划测绘任务、禁止持证单位以任何理由为无证单位和个人所作的城市规划测绘成果、图纸代签图签或代为提交施测文件 报告等。第十七条承担城市规划测绘任务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相关定额。办法。规章等进行收费,反对不正当竞争,第五章质量和成果管理。第十八条持证城市规划测绘单位实施城市规划测绘项目,必须执行有关规范,技术规程、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测绘项目的监理制度,第十九条同一城市应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图幅分幅和编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设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测绘成果验收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以下城市规划测绘的技术设计审批和成果验收.设市城市,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首级平面,高程控制网测量、城市大比例尺航空摄影和遥感测量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1 500测图10平方公里以上,1.1000测图20平方公里以上 1。2000测图30平方公里以上.1、5000测图50平方公里以上、含所列面积数。城市地形图.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规划测绘技术设计的审批和成果验收的管理 城市地形图经验收合格,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正式使用,同时停用相应的旧版地形图。第二十一条除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汇交目录或副本外 城市规划测绘全部成果必须交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可由城市规划测绘单位保管,负责动态更新和维护.并提供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存城市规划测绘成果、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 变更和解密使用。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涉外工作需提供保密城市规划测绘成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和办理审批手续.第六章行政监督,第二十三条凡未取得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违法经营城市规划测绘业务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并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有关城市规划测绘市场管理和城市规划测绘技术管理要求而测制的的城市规划测绘成果、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的城市规划测绘成果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一书两证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委员会1999年印发的,江苏省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分级标准和业务范围,一.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分甲,乙,丙.丁四级,分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格标准,1.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十年以上的城市规划测绘生产资历,2,在编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以上 不少于40人,其中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12人以上。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4人以上 3,有先进、齐全的仪器设备.精密经纬仪5台以上.精密水准仪3台或拥有一定数量的GPS接收机,并形成较强的生产能力、电磁波测距仪5台以上 有计算机,绘图、复制设备及其它专用的仪器设备,4 有健全的质量 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的经营和财务制度.积极按照ISO9000质量体系进行管理、5。参加过部。省级的标准规范.定额等编制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研究.开发能力.6.近三年获得过部,省级三等以上城市规划测绘优秀工程成果奖、二,乙级资格标准,1,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具有五年以上城市规划测绘生产资历。2、在编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以上,不少于25人。其中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8人以上,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3,有比较先进,齐全的仪器设备.精密经纬仪3台以上、精密水准仪2台或拥有一定数量的GPS接收机并形成生产能力,电磁波测距仪3台 有计算机绘图.复制设备及其它专用的仪器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的经营和财务制度。三,丙级资格标准 1,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具有两年以上城市规划测绘资历 2 在编测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以上 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测绘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3,有与承担任务范围相应的仪器和机具设备、有486以上微机、4.有必要的测绘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四.丁级资格标准。1。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具有1年以上城市规划测绘资历。2.在编测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测绘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1人以上.3。有与承担任务范围相应的仪器和机具设备。4.有测绘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二.各级城市规划测绘资格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在本省承担城市规划测绘任务不受限制 二,乙级、可承担三 四等平面控制测量,二 三 四等水准测量.城市大中比例尺地形测量、航测和编绘地形图,专题地图及城市工程测量.三。丙级 可承担五秒小三角、四等水准测量、城市小面积地形测量。零星城市工程测量 四,丁级,可承担二级导线、图根水准测量.城市零星大比例尺地形测量、零星工程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