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导语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工作.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完善市场监督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市场监管职能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二条.围绕市委 市政府打造,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发展环境的要求,按照,宽进严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职能和工作实际.明确我局各项监管职责分工.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确保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市场得到依法,规范.有效的监管,第三章本部门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主要履行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的责任。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监管 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监管,住房改革监管等多项工作职能 第四条。依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市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的通知、淮政发、2013。113号.我局主要负责的审批事项共17个。其中行政许可10项 挂起3项、非行政许可7项.分别是商品房预售许可、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三级暂定,资质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许可.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及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城市排水许可,污水,施工临时排水.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 燃气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停,换气种或者迁移供应站点审批,其中燃气经营许可是市场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我局职能和内部分工。对我局的市场监管职责进行分工 明确监管单位和处室,一,市园林局负责以下事项的监管1,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及绿化设计方案审查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许可,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以下事项的监管1,燃气经营许可2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3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4。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5。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6、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7.停,换气种或者迁移供应站点审批,三、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以下事项监管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四 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负责以下事项监管1。商品房预售许可,五,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以下事项监管1,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三级暂定。资质许可 六 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负责以下事项监管1.城市排水许可,第六条,我局负责统筹协调市场准入与监管工作的是行政许可处,局行政许可处在接到工商部门提醒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数据.第七条.局行政许可处在提取基础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分别送到相关监管单位 处室.第八条.相关监管单位.处室在接获相关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或赴现场巡查.督促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或制作执法检查记录。在接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监管情况等上报行政许可处、第九条 局行政许可处在收集到相关监督单位.处室提交信息后.每月25日前将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的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 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第十条,我局主要负责审批的17个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13个事项是我局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职责、其中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共4个事项由市城管局负责行政处罚,第四章、跨部门的协同机制,第十一条 各监管单位,处室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交市城建监察支队进行联合查处 并跟踪、复查改正情况、市城建监察支队视情况可协调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被依法吊销,撤销 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第十二条。市城建监察支队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须在每月20日前报局行政许可处,由局行政许可处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三条,各监管单位,处室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大清理力度、配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将监管,执法过程中掌握的无证照经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第五章落实工作的责任制与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查处建筑市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 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一经接到举报、应当按相关的规定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同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照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