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 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安排足够的经费。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 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第八条,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 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范围第九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建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含电子文件,一 城市规划基础材料,包括城市历史.经济,人口、科技。文教,卫生,资源.地名,地形。地貌、地震,水文,气象,灾害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二,城市勘测。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图纸和技术成果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三。城市规划.包括国土规划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工程规划等方面的档案材料.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土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 规划管理.建筑管理.房产管理.地名管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市政 公用设施 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给水。排水 供气 供热、公共交通,城市照明 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六。交通运输设施,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水运.港口,码头建设工程。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七.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储.仓库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八,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科研。旅游 外事。文化 教育、宣传.医疗 卫生.体育,商业服务,金融。保险,物资。粮食,食品仓库以及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九、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包括风景区、公园 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 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十,环境保护.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环境治理.自然保护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十一,建设工程设计、反映各设计单位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和代表性的项目设计档案材料,十二、人防.水利.防洪,抗震防灾及军事工程。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方面的档案材料。十三,城市建设的法规汇编、科研成果.年鉴,史志、专题调研报告.论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第十条.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配备专人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把城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相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十一条、凡列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城建档案材料。除建设工程档案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送外、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由形成单位在2至3年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并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1套年度城建档案目录,第三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报送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五个部分,第十三条.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 字迹工整。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 并加盖竣工图章,三,竣工档案材料是原件。四。案卷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向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十五条,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基本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汇总和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编制 移交竣工图等工程档案材料的责任.要求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移交竣工图及其他工程档案材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文件材料、并对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汇总 第十六条,对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领取、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含声。像 电子资料、案卷质量应当符合,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规定.第十八条.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 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测绘工作成果移交城建档案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 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作为备案的必备文件、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 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并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馆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报送单位应当按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内容和期限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材料,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材料.城市管线地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和补测补绘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 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移交,工程停建、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六条、保管城建档案必须设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的防护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具和装具、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对城建档案实行标准化管理.并编制有关文献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其收费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无偿提供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免费查阅利用.第二十九条。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 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网分布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下列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三,将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四.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 保护城建档案做出特殊贡献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补测,补绘建设工程档案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规划或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前已超过移交时间的城建档案、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月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