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地选择建设要点一 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推进我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增强应对地震等突发灾害的能力。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要点。第二条。基本原则 各地应当在城市.县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 规模和设施配套.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均衡布局,保障安全,就近避难、平灾结合。综合利用。便于管理,分期实施,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第三条,建设目标、在不低于规划设防标准的前提下,必须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可有效运转,人员可有效疏散、应急疏散和避难功能可有效保障.城镇防灾救灾基本功能正常或可快速恢复,第四条 综合防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与城镇灾害环境相适应.以地震。洪水等大规模灾害为主,兼顾火灾,建筑物毁坏.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居民避难需求,坚持平时功能和应急功能的协调共用,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第五条,其他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其它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二。基本要求第六条,布局要求、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应合理估算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分布情况 妥善安排应急避难场所与避震疏散通道,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分级分类要求和技术指标,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提出规划建设要求和抗震防灾措施,第七条 不同灾害的综合考虑。考虑不同灾害等级的防灾要求。区分紧急。中长期等不同应急阶段、合理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规模和场所选址.多灾结合.多水准防御。综合考虑应急交通。供水。医疗卫生.物资储备、消防,通信 排水,环卫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配套,与城镇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并统筹考虑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第七条,场所分类及技术要求 规划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用作避震疏散的场地和建筑、应按照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32 J 122,及其他相关标准进行场所选择和安全性及适宜性评估 安排应急管理.物资储备。医疗卫生,供水等重要功能配置、配套相关设施,并进行分类分级及责任区化 第八条,疏散通道分类及技术要求 应急疏散通道是应对突发地震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保障震后应急交通的交通设施,应按照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及其他相关标准开展应急交通评估.进行分类分级.提出城市出入口,高架桥梁,地下隧道等应急通道关键节点的保障对策和抗震措施 第十条,在以下情况下 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进行相应调整。1,城市总体规划或抗震防灾规划进行修编时,2。城镇抗震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3 规划区遭受到重大或特大地震灾害影响后.4.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三,评价及建设要求第九条,评价要求、城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地震灾害风险评估、1.根据城镇人口分布和地震灾害影响分析结果,并考虑市民的昼夜活动规律和人口构成等因素、合理确定需疏散人数及其分布、按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和分布合理确定场所的面积 2、结合地震破坏和抗震不利地形.地震次生灾害.其他重大灾害等可能对抗震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因素。对应急避难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进行评价,对用作防灾据点的建筑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的建设,安全防护。维护和管理等要求以及防灾措施,3,对应急避难场所的交通可达性,供水等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估,场所规模过大的,应对人员交通组织进行分析,并提出防灾对策.4,根据受灾人口和需疏散人口.合理预测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规模,5,考虑可利用避难场所资源。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周期等情况,结合城区人口,建筑物分布和抗震能力状况.对应急避难场所和避震疏散通道进行疏散有效性评估.并确定疏散困难区域,提出专门疏散对策和不同发展阶段解决方案,必要时可进行疏散模拟评估,第十条,疏散人口规模最低要求。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的用地功能布局。结合城区的人口分布情况 建设工程抗震能力的综合评估和可利用避难资源特点、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和技术指标。城区固定疏散人口规模应按照单个场所责任区进行核算,不宜低于常住人口的20、紧急疏散人口规模按照不大于2平方公里范围进行核算,包括城镇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区域紧急疏散人口规模应不小于年度日最大流量的80,可根据适宜用地的情况提出对具体场所的控制要求,当城区疏散资源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时,应安排专门疏散方案 并按照疏散困难区域提出实施对策 第十一条。选址和责任区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应确保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城镇居民能够安全快速疏散和避难,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与城镇其它防灾要求相结合。并符合下述规定、1 在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或老城改造时。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和避震疏散通道用地、新建城区应以防灾公园和防灾据点为主.合理确定中心,固定和紧急避难场所选址,并强化应急避难场所与消防。供水 公安.医疗卫生.物资储备、通信等公用设施的有效联系 统筹布局,2、逐个核定应急避难场所。包括名称.面积、容纳的人数、所在位置等,明确管理协调机制、指定维护管理部门和责权单位.3.对于疏散困难区域、提出增加应急避难场所数量的要求和计划措施、并提出近期疏散对策,4.针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责任区划.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配套设施规模,第十二条、疏散通道建设要求,切实保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交通通达性、救灾主干道 疏散主干道的宽度应满足罕遇地震的疏散要求。第十三条,应急保障设施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对应急供水作出安排。并符合下述规定。1、有应急保障供水规划.并提出主要供水设施和管线的应急保障要求,2.应急供水系统应根据其在应急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抗震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1 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灾应急供水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 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配套的供电建筑,应划为,级。2,保障城镇区级及以上应急指挥中心,中心避难场所 大型救灾备用地,重大危险源仓库、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场所、特勤消防站等给水管线和固定建设的应急水池应不低于,级,3、城镇供水系统中服务避难人口超过2000人的主干管线及配套设施应不低于。级 3 城镇规划应按照震时灾民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按照大震防御要求规划安排应急保障水源,水处理设施,输水管线和应急保障管线,震后应急供水定额应不低于表15.1的要求,表15,1。应急给水期间的人均需水量,内容应急阶段时间需水量,L 人 日 水的用途给水方法紧急救灾期震后2、3日3,5维持饮用,医疗卫生自储,应急应急修复期间震后4、15日10,20维持饮用.清洗.医疗卫生应急震后,15 30日20.30维持饮用。清洗、浴用,医疗卫生由已修复管道供给恢复重建期震后30日到完全或绝大部分恢复原状、30维持生活较低用水量以及关键节点用水,第十四条,危险场地避让要求、避难场所内包含或邻近不适宜场地时.应确保应急功能区避开危险场地、并应符合下述要求。1,在发震断层可通过直接观察或其他直接地形地貌证据明确证明可能造成地表错位、且地表破裂位置的测绘和定位精度及可靠性应满足城镇规划的要求时 对于城镇工业与民用建筑用地区域,当断层属于走滑型时.地表破裂危险区宽度应不低于地表破裂线两侧各15m。避难场地规模估计时应避开地表破裂危险区两侧不低于各20m、2,位于液化等级为中等液化和严重液化的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当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时 在距常时水线约100m以内不宜安排用于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常时水线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 也可按近期年最高水位采用,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按照城市,县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确定的时序。明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相应的疏散通道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改造要求.第十六条,保障措施.地方政府应当明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要求。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用地控制 场所和通道维护.加强避难场所及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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