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提高保障效率,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指清河区,清浦区 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是指政府从市场上收购限定户型面积和房价或租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的成套住房,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库,以优惠价格配租给住房保障对象的行为,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的组织实施。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 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的具体工作.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收储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租赁收储的相关事务 但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公开公正,收购与租赁并举的原则,第二章.房源收储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房源选择应当遵循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分布合理的原则,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房源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成套住房.能满足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收购收储房源的。以收购成套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为主,第八条、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产权清晰,相关资料合法齐全。无权属纠纷。第九条,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套型为主.最高不超过75平方米,通过租赁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控制在单套每月700元以下。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市场价格测算,租金控制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监测情况 会商市财政。物价部门适时调整 租金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同区位市场价格,物业状况,装修情况以及配套设施等。通过收购收储的公共租赁住房,收购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信誉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第十条。收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进行实地勘查,所收储的房屋不得有结构安全隐患和渗漏等质量问题,保证住用安全、第十一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储条件的房屋,市住房保障中心与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后、书面签订收储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租赁收储房屋时,租赁期限一般应当在3年以上、毛坯房租赁期限一般应当在5年以上,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为房屋所有人办理与租赁期限一致的房屋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 房屋所有人可以按照租赁期内每年800元的标准享受房屋整修补贴,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中心租赁收储的毛坯房 在与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但应当符合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和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收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房屋装修设施可以归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章,资金筹集及使用,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资金来源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 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商业化贷款,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下列资金可以依法从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资金专户中单独列支.一。社会化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支付的租金、二 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运营管理成本,三。社会化收储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装修费用,搬迁补助费,房屋整修费、相关综合税费,办理财产保险及空置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由房屋所有人缴纳。第四章,配租 第十八条、收购或租赁的收储房源、应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对象配租,第十九条、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收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房屋所有人违约,房屋征收等原因需要住房保障对象搬迁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配合.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为住房保障对象重新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并承担其搬迁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出保障性住房 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向住房保障对象收取租金,加强收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确保住用安全。第二十三条.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房源电子信息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收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和淮阴区、淮安区可以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公共租赁社会化收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