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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盐城市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6日。盐城市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含的河道,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河道.本办法所称的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范围.是指河道的河面及两侧坡岸。第三条,市区内所有河道及岸边护坡属城市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乱搭乱建 第四条.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护和保洁模式,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市区河道环卫保洁考核办法 牵头实施市区河道保洁管理和督查考核工作.负责串场河 世纪大道以北,蟒蛇河.越河、小洋河等四条河道的环卫保洁工作 市水利,交通运输 城乡建设,环保 规划 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 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 按照突击整治和长效管理并举的原则.在推进落实各类整治措施的同时。通过建立实施河长制。责任公示制、考核奖惩制等系列制度,同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确保市区河道环境整洁。第六条。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河长制,由属地管理部门明确、每条河道明确一名河长,河长对河道的环境卫生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公示制.每条河道设置管护公示牌、公示河道的名称.起止,河长、管护标准。管理人员及举报监督电话等 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监督 第八条。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考核奖惩制、市政府对城市河道管护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专项督查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定期检查通报情况,对河道环境卫生管护不力。污染现象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并挂牌督促整改,整改工作不力的.取消责任人员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九条,市区河道环境管理应达到水面清洁.无聚集性漂浮物、无白色漂浮物,岸边整洁、无散倒、积存垃圾、护坡平整.无杂物堆放,无违章搭建.第十条,河道保洁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运输,打捞等作业工具,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范,安全作业,及时打捞水域聚集飘浮垃圾,收集沿河岸边居民散倒垃圾 水域垃圾杂物,必须堆放到指定的岸边经过滤水后,及时清运中转到附近的垃圾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 焚烧垃圾,第十一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物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 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二条,维护市区河道环境洁净是各单位和市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全体市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河道的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往河道倾倒垃圾,粪便,抛弃动物尸体、或者丢弃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二 禁止在河道岸坡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三。禁止在河道内擅自围堰和设置暗桩坝梗 跨河道设施 在河道两侧乱搭乱建.四.禁止损毁河道水闸.沟桥.护岸。护栏 护河树木,草皮。路灯等设施 五,禁止在河道漂洗有毒.有害。油污的物品,洗刷马桶,痰盂 油类容器 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器具。车辆.六、禁止向河道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七.禁止往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以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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