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 站.监测设施。无人值守地震台站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相关因素的总体,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协调工作,负责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第七条,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第八条.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与设施,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三。无人值守台站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四。无人值守台站的中继站 观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五,水位 水氡、地倾 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第九条。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按照,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GB,T19531,1.19531 4.2004。原则确定 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由市地震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公布,第十条,市 县,区.地震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城乡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地震管理部门的意见,地震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第十二条,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工程设计前征得相关地震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迁建地震监测设施.迁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新旧台。站,址地震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第十三条,因建设工程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而迁建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工程,必须保证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达到观测技术规范要求,所需搬迁 选址,征地。新台 站 基建,包括监测设施和辅助设施,新台,站,对比观测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 对比观测和试运行及新增的维护,以及需增加的抗干扰工程建设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迁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观测资料中断的,地震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资料年限和管理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从事施工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可能产生较大振动的行为。须事先通知地震管理部门,因爆炸.矿塌等意外事故造成较大振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地震部门,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站 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或者拆除,损坏地震台.站 建筑,设备 设施,二,在地震台,站 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 设置振动设施或者堆放磁性物品.三、破坏,污染观测井,水点、或者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打井同层抽水或者注水,四、在地形变和地磁的观测墩至观测标志之间以及在观测标志周围设置有碍测量 观测的障碍物。干扰物 五、在GPS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架设高压输变电设施,线路.设置无线电发射装置,电磁辐射装置.六,危害 破坏地震台 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它行为、第十六条、禁止擅自移动。损毁地震测量标志或者在地震测量范围内施工以及进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动,第十七条,用于地震监测的通信网络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对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 由地震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市地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