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管理工作.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证水利建设项目资产有效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结合我省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 续建 加固的水利建设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运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防洪,灌溉排涝,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水生态及水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专项和其他水利项目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一 固定资产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购买或建造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器具、仪器等。二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等,三、无形资产是指为取得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所发生的投资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四.递延资产是指在建设期间为生产准备所发生的投资支出.包括 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新设备研制费等.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中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 按规定作待核销处理.对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水利建设项目中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水利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水利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应明确工程管理单位,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 相互衔接。及时完整 各司其职。长效管理、的原则、避免出现管养真空、第六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类水利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的监督管理,新增水利资产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实 拨付和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建设项目资产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产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等进行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进行资产运行维护管理.第八条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接管水利建设项目资产 并在接管后按照财务管理要求进行账务登记,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资产实施管理养护 第九条 由水利部门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等资产,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谁负担,的原则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建成后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明晰工程产权。负责做好相关资产向产权人移交的工作,并落实好项目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和工程正常运行。第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二,验收档案资料齐全。三 主体及配套附属设施,管理设施均按初步设计批复实施完成,四.征地范围已确权划界、五。工程具备安全运行和维护的条件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项目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移交,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各项资产移交手续一般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一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工程管理单位发出资产移交文件 二。建设单位在移交文件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管理单位移交项目相关资料 工程管理单位自收到移交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现场的实地逐项查验核实等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工程管理单位依据竣工图纸.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等提出意见。连同需补充资料的目录一并向建设单位反馈,三、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管理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完成整改工作后,组织召开水利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接管会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工程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应当参会、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签署水利建设项目资产交接协议 第十二条,对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项目,在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并做好相关项目资产明细清单的核对.登记备查等工作。第十三条.水利建设项目资产交接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名称,二.相关移交材料明细清单,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约定,四,新增资产名称,地点 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五,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六,协议的日期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时需向管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档案资料、二 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三,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水利资产移交表、五、取得征地范围确权划界证明.相关资产的权利证书或者办理资产产权证明的相关申报材料等.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办理资产移交包括办理资产的实物移交和资产的价值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审计核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作为移交依据,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对资产移交进行监交,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签署的水利建设项目资产交接协议等交接资料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在资产移交手续完成后。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各自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和资产登记备查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建设单位按规定冲销、基建拨款,工程管理单位应将接收的水利建设项目资产按确认的资产价值入帐 分别记入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科目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在水利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 工程管理单位对符合资产移交条件应当接管而未接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延迟移交或者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水利建设项目资产 建设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资产移交接管手续,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