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强化质量检测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市行政辖区内,经国家或省。市批准建设,由市、县.区。水利。务 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是指施工 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对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建筑安装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检测结果与工程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上述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第四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水利行业资格管理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五条。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对在本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同一水利工程合同项目。或施工标段.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理委托平行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委托自行检测机构原则上不能相同,项目法人检测管理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在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后14日内将检测单位资质 检测计划,检测人员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检测计划应包含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名称,资质、检测人员和工程施工主要内容、施工图纸质量检测要求、委托检测内容 频次。方法 相关规范,规程等 检测内容,频率不应低于,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项目法人委托检测规范 DB32.T,2707,2014.中规定的要求。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在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可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跟踪监督、第九条.监理.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机构、应报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对监理单位上报的平行检测计划进行审核。对监理。施工单位的检测行为,检测过程及检测结果进行审核,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单位每次检测活动均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满足工程各阶段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 项目法人应及时将阶段及最终检测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监理单位检测管理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检测活动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DB32.T、2807。2014,要求开展见证取样,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检测频率不得低于规范所规定的频率,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试验室设备必须经过计量认证 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检测和取样人员必须具备水利检测从业资格,监理单位未建立现场试验室或现场试验室检测项目不全的,应委托具备水利检测资质机构承担平行检测任务。监理单位不得委托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代为对工程进行取样。试验或支付检测费用、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施工单位配合比进行验证,对使用的原材料,成品件等每批次进行见证取样和跟踪检测.对施工单位的自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样和沉降,位移等测量成果等进行复验、施工单位检测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所承建工程规模和建筑物等级.配备相应的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室设备必须经过计量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检测和取样人员必须具备水利检测从业资格 未建立现场试验室或现场试验室检测项目不全的、应委托具备水利检测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拟建试验室、检测项目.现场检测试验人员,或拟委托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报监理单位审核,并报项目法人核备。经监理单位核准后方可开展水利质量检测工作,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外购的构配件.机电设备.专用设施。设备,等除应有厂内检查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等资料外,还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公路,桥梁等专业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八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取样。试验过程和试样的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管理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类承揽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 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第二十条 检测单位来淮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设立驻淮分支机构前,应将相关情况报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核备。报备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主要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3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4 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6。驻淮分支机构还应专门提供驻淮主要人员和设备情况简介.及从事检测活动范围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前。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在检测过程中真实反映所检测项目检测情况。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不同资质的检测单位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开展检测工作,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 如检测计划有重大调整,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三方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发现工程的原材料 中间产品,实体质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时,检测单位在报告项目法人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是质量监督部门对被检项目进行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公正,数据可靠 结论明确.签章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第二十五条.对在质量检测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质量检测失误 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