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以下简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公路两侧建设所实施的行政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 省道 县道,乡道.含公路收费站区 的路政管理.在建公路,专用公路,村道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对国、省道的管理范围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划定.县,市。区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以及乡道的管理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规划、住建,公安,城管,国土,水利.务、工商。价格 财政,发展改革,农委等部门,以及公路沿线的乡,镇、村.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第七条,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利用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路政管理职责 一。宣传 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持证上岗.用于公路路政管理。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发展改革部门修订完善公路沿线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公路发展规划相衔接,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公路管理机构.确保能够满足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需要,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公路用地权属登记工作 及时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占地等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加强交通管理 确保公路交通秩序良好.道路畅通,坚决制止利用公路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物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协助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规划,建设管理.会同交通城管等部门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商业集贸市场的管理,取缔公路两侧的无证经营 出店经营、清理占用公路经营的马路市场。城管 水利。务 等部门做好涉及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各类杆管线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做好设置、清理相关工作,第三章。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其中国 省道公路用地应不少于3米,县 乡道公路用地应不少于2米 第十三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 吊装等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三、倾倒渣土 垃圾.焚烧物品,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六,损坏 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在公路用地内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 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七条。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的 必须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第十八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 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 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第十九条.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二十条。严禁盗砍.盗伐、损坏公路行道树和公路花草绿地、严禁在公路行道树上悬挂广告牌,招幌及其他物品、供电。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需对公路行道树进行修剪的。应当先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一条 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 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 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二十二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没有边沟、坡脚的路段从路缘石向外5米起。设置人行道的路段从人行道外缘5米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除公路保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 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正在建设的公路实施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 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 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200米、县道不少于100米。乡道不少于50米 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应当按块形集中布局.单向垂直与公路连接,采用专用公路或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运输问题.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以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已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村,新建规划应当在一侧发展。禁止在原集镇。村,两侧沿公路延伸,有的路段已形成街道的,应调整规划,逐步向外拆移,公路两侧分散的建筑也要按规划要求.分批分期迁移到规划区域内、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小城镇.中心村,园区建设规划必须由规划部门会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 工商,建设等部门联合审查并报政府批准 公路沿线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的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征土地时应事先征询规划和公路管理部门意见.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询公路管理部门意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越权或违法批准修建任何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设施 违者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领导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 确需增设或改造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图纸 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平交道口搭接公路或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应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缴纳赔 补 偿费。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 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好 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 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间距不得少于五百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三百米。急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一百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度。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 截水沟的排水畅通,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无法满足前款 七,至 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的辅道,在适当的地点设置道口,第二十七条,平交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磁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第二十八条、平交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扩大原平交道口规划或者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和程序,重新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迁移,第三十条.对与公路连接的连片房屋,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在两端设置出入道口。公路建成后新建的连片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场地.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硬化措施。所有与公路连接的道口必须符合低.基面低于公路,平。场地平整。畅 公路排水畅通 硬 路面硬化 美.绿化达标.的要求。第五章,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的管理第三十一条,对建成的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设置明显的符合.GB5768.2009国标的标志。标线,在危险路段和复杂路段设置安全警示和防护设施、第三十二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受法律保护,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移动,涂改 第三十三条,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遵循 严格控制,规范设置 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确需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 应当事先征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等部门参照公路管理机构意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第三十五条.非标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二.支撑构件的强度,刚性 抗折弯 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算、认证或者鉴定 出具符合标准的意见书,三,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图案。文字和色彩 四,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五,与公路设施保持必要的间距、不得附着公路标志.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交通信号,路灯,监控探头。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六,非标施工及设置涉及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设置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缴纳赔、补.偿费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或划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 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一,急弯曲线段内 以及陡坡、桥头范围等公路用地内。二,与三级以上公路或铁路交叉路口前后五百米公路用地范围内 四级及等外公路或铁路交叉路口前后两百米公路用地范围内。三。在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前后各一百米公路用地范围内、四,公路路肩.边沟,建筑控制区内。五,跨越国.省道公路设置过路门式架牌 第三十七条、非标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非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非标安全。整洁,完好。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非标,应及时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因非标脱落,倒塌等致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标残破或已失去标志功能的,非标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第六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八条,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辆 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公路交通标志有特别限制的,应当按照特别限制标准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以及车货外廓尺寸的检测设施,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超限检测站、点,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加强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第四十条,车辆的外廓尺寸 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第四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第四十四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 在省 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 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 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四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 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 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 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第四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 路线和速度行驶 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 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第四十八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 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十条.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用地的 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公路管理机构发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或者接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7日颁布的、盐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盐政发。20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