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计划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 节水优先.治水思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备水源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考核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地自备水计划用水率应当达到100。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应当达到95、以上。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新城、工业园区。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或水资源管理机构是当地的节水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制度的具体实施。纳入市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按照,水资源费谁征收谁负责计划用水管理 原则。界定责任、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保证管理的延续性 维持现有管理的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单位 这些单位的实际用水量纳入所在区域计划用水率测算 发改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用水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与节水管理部门建立水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监控,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用水管理平台。与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建立水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保证计划用水管理规范 高效、严格、第四条,用水计划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用水定额,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本市用水定额 节水管理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通知用水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反馈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 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对未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节水管理部门自主确定用水计划,计划水量不超过该单位近三年最低年用水量。对连续2年及以上不提交用水计划建议的单位 水行政主管部门酌情考虑.逐年递减该单位用水计划 节水管理部门依据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原则,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核定用水计划,一、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取水量 二、用水计划和预测产量或规模的比值。不得超过国家 省.市定额规定的单位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会同发改、住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下达管辖范围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第五条,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 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说明用水计划调整原因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节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前。应已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有下列情形的用水单位,可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用水计划,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 二 用水人员增加。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三.生产工艺变化,产品结构调整等用水结构发生变化,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四。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五,其他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现有用水计划不能满足实际用水需求.用水单位申请调整用水计划.需向节水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书面申请。说明理由.二、用水单位是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用水.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立项批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节水管理部门应到用水单位现场予以核实、因重大旱情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节水管理部门可以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三,具备利用雨水 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企业,逾期不改正的,第六条.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计量网络.建立内部用水考核体系.计划用水户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产品、并应采用新型计量设施 以提高计量精度.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 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第七条,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统计台帐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 水平衡测试 按月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用水 节水报表.计划用水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做好用水统计,没有开展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得参与节水型企业,单位,学校、的评比工作、节水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二,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四。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五,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第八条、节水管理部门对纳入计划用水单位.实行月统计 季考核.计划用水单位季实际用水量超过季用水计划的,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超计划用水行政提示 协助查找超量原因 提高用水效率 第九条,节水管理部门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定额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定额计划内征收费用外,还应当收取加价费用,超定额计划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三,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四,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取用公共供水的超定额计划用水户 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以下原则加收费用、一。超10 以下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 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三.超20,以上不足25,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四 超25、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 五.超3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超计划加价收取的费用 应当专户储存。规范使用,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季度对各地计划用水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实地查看用水计划编制及调整情况、用水统计台帐,超计划用水行政提示及加价收费情况,抽查重点监控名录内单位的计划用水实施情况 依据督查结果 形成全市季度用水计划制度实施情况通报 纳入各地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