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堤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24日盐政发.2002、228号文件印发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23日盐政发 2004.155号文件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海堤管理、保证海堤工程体系完好和安全、防御沿海风暴潮的侵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堤的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堤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一切从事与海堤工程体系安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堤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堤管理工作的领导 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海堤安全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和监督 巩固提高海堤的抗灾能力。第四条。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市及沿海各县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海堤主管部门 负责海堤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 监督.检查 协调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海堤工程体系的管理及其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定工程的调度运行计划,执行上级的调度指令、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组织编制,审查海堤工程体系的建设,整治改造和维修养护的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涉及海堤管理的活动进行监察。查处破坏或者毁坏海堤的违法案件 协调和处理水事纠纷.审查在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对防台挡潮的影响。参与审查有关海涂开发利用规划和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征收有关的水行政规费,第五条 市和沿海各县 市 人民政府负责海堤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海堤管理规范对海堤工程体系实施日常管理,观测,维修和养护。对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参与编制海堤整治,加固。建设计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制止侵占或者损坏海堤的行为、协助查处破坏或者毁坏海堤的违法案件、合理开发利用海堤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执行上级交办的指令及其它事项、第六条。沿海企事业单位和驻盐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海堤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提出的海堤建设标准和工程管理要求、加强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并服从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堤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海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度汛应急、水毁修复等工程所需资金除积极争取上级投入外,应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第八条 海堤的管理范围 海堤管理范围为堤顶、堤坡及下列规定的护堤地,1,迎海侧。一线海堤堤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二线海堤堤脚外二十米至一百米,2,背海侧。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管理范围为界。含水面至对岸河口线、无海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涵闸下游港堤管理范围为堤顶,堤坡及下列规定的界限、1。有港堤段,背水侧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至对岸河口线。背水侧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 凡靠近海堤设置的城镇。其城镇建设不得降低海堤安全标准,背水坡的管理范围 堤脚外不得小于五米、2,无港堤段 港河两侧各一千米至二千米,顺港河延伸至入海口、大型涵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五百米至一千米,从建筑物边界起,下同、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中型涵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 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小型涵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三十米至五十米,左右侧各二十米至三十米、堤防的保滩工程和护岸控导工程范围按照批准文件确定 堤防管理设施的用地 按有关部门批准划定。主要在海堤范围内。如确需在管理范围外用地的 其征用办法及补偿标准参照所在地新建县级水利工程办法及标准执行,第九条 海堤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主海堤和一线海堤堤防,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一百米至二百米 其它海堤堤防,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第十条.海堤管理范围由国土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海堤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划定.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在海堤管理范围内 禁止损坏海堤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禁止在堤坝上打井 建窑。埋葬.放牧,禁止向大海及其通海河道。水域或滩地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染物.禁止除防汛抢险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畜力车雨后在堤防泥泞路面上行驶、在海堤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围垦。开河.挖筑鱼塘、开凿深井,取土和爆破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在海堤管理范围内 未经有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爆破,扒坡,取土、开沟。挖坑和垦种 建房、搭棚.筑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和兴建其他设施,在海堤堤防上筑路。兴建穿堤,临堤和跨堤建筑物.圈围滩地和护堤地,在顺堤河内养殖.砍伐树木.其他对海堤安全管理有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沿海涵闸上游五百米,下游一百米至三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划定为安全保护区 并由管理机构设置警示牌 严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停泊船只,捕鱼等危及工程安全。影响工程运行的活动.第十四条,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海堤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桥梁,道路,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之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事先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还需经其他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五条,在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滩涂开发利用活动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履行报批手续前 应当事先经有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方可上报.在报请时.应当提交经有资质单位论证的以下资料,对沿海防台。挡潮和入海港河的影响分析报告。必要时须提交模型试验报告。对海堤堤防.建筑物和防护工程.含防护控导工程,和已建的其他工程的影响分析报告.拟建项目对海堤造成不利影响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海堤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 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堤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对占用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七条,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海堤堤顶道路的管理。保证道路的完好。确保防汛抢险道路的畅通.其中路面,含路面两侧各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大修由水利,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第十八条,堤防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按照工程等级标准和运行管理需要安排配套管理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同步验收 现有堤防的配套管理设施不健全.应当逐步予以改善.限期达标、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十二条规定的,按照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海堤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 恢复工程原状 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阻挠 威胁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蓄意扰乱水事秩序,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海堤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海堤,包括海堤及其防护工程.含树木.柴草等植物防护措施。闸外港堤。保滩工程,沿海护岸控导工程.沿海涵闸 抽水站 管理设施以及水文测报。通信报警,供电照明,机电设备,观测设施.警示牌。界桩 里程碑等,第二十五条,灌河堤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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