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号令.和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管全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县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第四条,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 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发展节水型工业、服务业、建立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 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第六条,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城市利用水资源应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 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第八条、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的要求.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九条。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制度。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城市用水定额,并结合用水单位合理用水需求。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报表 国家和省尚未制定用水定额的行业,由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行业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制定行业用水标准,行业用水标准。单位用水计划应当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建筑施工用水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用水计划核定手续、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工程用水销户手续,同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将工程用水量报送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用水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标准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单位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 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一倍征收,在10.以上20,以下.含20 的 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二倍征收,在20,以上25,以下、含2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三倍征收。在25。以上30、以下,含3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四倍征收。31 以上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五倍征收。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量在10 以下,含10,的 按现行水资源费的一倍征收,在10 以上20。以下。含20,的.按现行水资源费的二倍征收.在20,以上25。以下,含20 的 按现行水资源费的三倍征收 在25 以上30,以下.含30。的、按现行水资源费的四倍征收 30,以上的,按现行水资源费的五倍征收。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实行单位开票 银行代收 实时入库的征收方式,超计划加价水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事业,第十三条,在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供给能力或局部地区用水紧张时 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计量的管理 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应当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 应当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并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满足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单位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未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降低水的漏损率,用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巡查制度。加强对单位内部用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杜绝跑 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耗水量高的非居民用水户 以及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或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十八条,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或雨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 鼓励推广使用渗灌、喷灌 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第十九条,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十条,鼓励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住宅小区.高层商品住宅和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大型综合性文化 体育场所等配套建设中水利用系统,第二十一条。按照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加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和回用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制定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再生水价格应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和,评价企业合理用水通则 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经测试不达标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第二十四条。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每月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月用水量情况表.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单位或本单位的用水量及相关用水资料。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行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现有房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水龙头.冲洗阀。淋浴器等用水器具和部件进行更新改造、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更新改造或更新改造不合格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漏水量征收加价水费 并按每套.件 处以50、200元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第二十八条 逐步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 设备和产品,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 设备.产品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