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 诚信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健全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等方面形成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所作的年度综合评价,主要依据企业资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类,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日常具体工作,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 城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苏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类.负责 第二章、考评方式第五条,综合考评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每个序列按企业主项资质分别进行考评排序,并分本市和外市两类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一季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七条,考评按照。属地,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征集.考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获奖证书,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 通告 公告等文书。第三章 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第八条,综合考评基本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状况50分,工程安全状况50分。1,工程质量状况记分、总分50分 企业工程质量评分、100.50工程质量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企业、其工程质量评分为60分,2,工程安全状况记分 总分50分。企业工程安全评分,100,50工程安全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企业 其工程安全评分为60分,第九条,良好行为记录的加分标准 一,工程质量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加10,6,3 1分,获得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结构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加2。0.5分,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 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 每项分别加10,6.3 1分.三.科技进步及建筑节能获得专利、建设科学技术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工法 QC小组奖,绿色施工工地、等称号的,每项按国家级,江苏省级 苏州市级及其市,县 级分别加4、3,2,1分,四、其他良好行为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分别加8 6 4,2分。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 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分别加6。4,2,1分 在例行检查中.受到国家级,江苏省级 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每次分别加4,2、1.0.5分、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扣分标准 一、工程质量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行为问题,被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3 2、1分 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行为问题、被国家级,江苏省级 苏州市级及其市,县 级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每次扣5。4.3,2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每起扣10分,二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存在安全行为问题.被国家级、江苏省级 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3。2。1分 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存在安全行为问题,被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每次扣5,4,3、2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每起扣10分,三 市场行为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围标、伪造证书 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诚信行为被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每次扣3分。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受到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4,3、2。1分。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受到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属重大行政处罚的.每次分别扣8、6、4,3分,属一般行政处罚的,每次分别扣6。4。3 2分,第十一条。综合考评在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加分或扣分。计算总分数 并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综合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类别 各类别的比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A类控制在每个资质类别参评建筑施工企业的10。左右。第十三条。在综合考评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标准加 扣,分,不作累计加,扣。分 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考核期只承揽到一个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经合同备案的项目为准,且市政类企业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内.含,非市政类企业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内 含,或工程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其综合考评累计分值按80,计,大于以上工程造价或工程规模的 其综合考评累计分值按90 计。第十五条 对考核期内没有工程业绩,以施工许可证或经合同备案的项目为准,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不予综合考评、未参加综合考评的本市新办企业、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当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可以认定为B类.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如有虚报,瞒报或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且综合考评不得评为A类,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综合考评的 其当年度综合考评不得评为B类及以上、第十八条。凡考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综合考评直接评为D类.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3 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 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7,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第十九条.在综合考评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应当纳入当年度予以一并考核、第四章、考评程序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程序。1、参加综合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本市企业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外地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对市域范围内流动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2、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初步综合考评意见.并报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3。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提出企业综合考评综合汇总意见、4。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对考评结果依法统一公示,公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考评结果应用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 工程担保、评优选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对照综合考评A、B,C D四个类别、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 一 A.类企业、1,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增项。升级、执业人员注册。外出施工等手续时给予支持或扶持,2、企业在参与投标 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3、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4,连续两年被评为A类的本市企业,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B类企业 1、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增项.升级,执业人员注册.外出施工等手续时作程序性查验 2 按照帮扶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常规性的监管,3 对企业提供可能的引导和支持,三,C类企业、1.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增项。升级,执业人员注册、外出施工等手续时予以必要的限制和重点审查。2.列入年度重点监督复查对象,3。有针对性地对其法定代表人 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和诫勉谈话.4.按照防范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5。不予录入各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四.D类企业,自综合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直至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原 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建筑。2006,71号、苏州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试行、苏建城.2007,19号 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