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 加强航道建设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充分发挥水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 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航道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所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 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 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第四条,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破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航道建设。养护资金。奖励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促进水运事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航道事业,第五条。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海事,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负责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航道规划,确定航道规划控制线,实施航道规划控制线内的规划控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拨航道工程建设用地,水利部门负责对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地方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进行处理,环保部门负责航道基础设施建设的环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查处在内河航道内水产养殖、捕捞等行为。海事部门负责航道内船舶安全行驶进行管理.对航道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航道治安管理。第七条。本市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航道规划建设 改善航道通航条件,提高船舶通行能力 并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辖区内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第九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安置等工作、航道建设用地。包括用于建设 维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所需的土地以及绿化用地.航标用地、船闸用地等 第十条,航道建设和养护应当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行洪输水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保护等方面。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实现航道可持续发展,第十一条。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水利部门调整水系 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水运需要.符合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船闸.货物集散地,船舶待泊区 并根据需要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提高航道综合服务能力。在航道规划控制线内建立货物集散地.码头等临,跨.过河设施、应当符合航道建设的总体规划,发展改革.规划、水利 国土资源、港口管理.海洋渔业等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水上服务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对按照航道规划进行改造升级建设的航道.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可能危及航道安全及通行安全的沿线临,跨.过河建,构,筑物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化专项规划和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绿化,美化航道 航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航道建设用地上的树木。花卉不得随意砍伐、迁移 确需砍伐或者迁移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权属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机耕桥、人行桥。由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因航道发展而拆除桥梁需复建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桥面宽度和荷载标准予以复建。或者给予补偿并由原桥梁权属单位予以复建。经协商由航道建设单位负责复建的桥梁.原桥梁权属单位要求增加桥面宽度的.所需增加费用由原桥梁权属单位承担.复建桥梁建成后,移交原权属单位管理.维护,第三章、航政管理,第十六条,在航道上建设桥梁以及在一至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下列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工,一。专用航道交叉口,二。隧道、渡槽 三,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四.码头.水上服务区 驳岸 护坡、取排水口.栈桥 趸船、五,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20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 装卸设施、在七级和等外级航道上建设桥梁或在七级航道上建设、设置前款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五级和六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置前款设施,以及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前款第.三,四,五 项所列设施,经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置前款第.一,二,项所列设施。经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建设或者设置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 涉及港口,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申请航道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申请书。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三 平面位置图、护岸结构图、航道平面图,航道断面图、取,排。水口设计横向流速、桥梁、管道平面位置图.立面图 埋设过河管线的航道断面图.过河线缆立面图,四,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方案,桥梁,管道净高提示牌,桥名牌、非一跨过河的桥梁,桥涵标、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专用标志的设置 维护、管理方案、五,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 六,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七,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八、申请许可其它相关材料.第十八条,在航道上建设桥梁.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码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项目论证 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开工前和竣工后的航道断面须由具有航道勘察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提供,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航道的通航能力。第十九条,在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应当符合防洪标准 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条。建设或者设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设施,应当符合航道规划 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不得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一至四级航道设置水中桥墩的。桥梁墩台的顶部应当设置在该航段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或者设计河底标高以下,二,码头及其必要的作业、停泊水域应当在航道设计宽度水域外 河面宽度小于航道设计宽度的、设置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码头前沿线距规划设计航道中心线,或深泓线、的距离 三级航道不得小于110米。四级航道不得小于90米,五级航道不得小于70米、六级航道不得小于50米 三、取排水口等设施不得在航道通航水域内建造。在通航水域外建造取排水口的 不得导致航道通航水域横向流速大于0。3米。秒,回流流速大于0.4米,秒 四 架设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应当符合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技术标准,五.架设不依附桥梁的跨河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1米以上、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不得危及航道安全、对损害航道护岸等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航道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航道护岸墙后堆土范围。高度制定具体技术要求,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 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 二、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三。危害,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四.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20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20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第二十三条,航道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认真执行航道法律。法规,规章.及时阻止侵占和损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维护航道及其设施的完好.凡侵占或损害航道及其设施的、应当及时报告航道管理机构.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航道及其设施、制止或者举报损害航道及其设施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航道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第二十五条、拆除航道上的桥梁等建.构.筑物。水中墩柱等基础顶标高以及河底管线埋设顶端的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五级以上航道应当拆除至规划等级底标高以下2米,二.六级以下航道应当拆除至规划等级底标高以下1米。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规划等级底标高的,以实际河底标高为准、第二十六条,因航道等级调整、临 跨 过河设施不能满足航道通航技术标准要求的,相关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新调整航道等级通航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建设活动或者使用航道岸堤、护岸。等设施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确保工程完工或终止使用时.航道恢复原状.并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市.县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道巡航。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碍航设施,杜绝出现新的违建行为,对损坏航道设施及占用航道、设置过河设施的赔。补、偿义务人、依据,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 规定收取赔.补.偿费,第二十九条,市、县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道的清障扫床、及时清理航道中沉石、暗桩等障碍物、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第三十条。市、县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标维护管理 发现航标碰损,失常后,相应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获悉后24小时之内修复 第三十一条,在航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护航道及其设施.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 建立健全航道管理和养护档案,保证航道及航道设施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第四章,船闸管理 第三十三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第三十四条。船闸管理应当制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制度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船舶过闸调度和收费方式、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情况.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第三十五条、在船闸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取土、开山采石,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 炸鱼.五 摆摊设点,第三十六条。在引航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水上货物交易.二,擅自打捞沉船,沉物.三,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站 趸船、第三十七条。船舶办理过闸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有效航行证件、如实申报船舶主尺度、船舶总吨和货种、按照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对船舶证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或者无船舶证书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海事。船检机构进行实测.核定其计费基数,第三十八条.船舶过闸时 禁止下列行为,一 进出闸室时抛锚。二,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三,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四。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五,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六,装运危险品的船舶 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第三十九条 因船闸管理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予以赔偿,碰撞闸门。底槛和船闸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 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船闸管理单位、并予以赔偿.第四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 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或者船体损坏漏水,影响航行安全的、二,损坏航道设施未作处理的。三、不具备夜航能力夜间过闸的,四,装有危险品货物的船舶、未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的,五、超载 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责,加强航道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机构实施航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上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发挥好航道管理的主导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海事,公安、港口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对航道沿线的各项审批 监督检查建立联合会办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侵害航产,航权的违法行为,对非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接受移交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航道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 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航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四十四条 航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航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收取费用、第四十五条。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各种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调查航道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七条 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 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航政管理专用船舶、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警示灯.第四十八条、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对不履行本办法所确定的职责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 年内被通报两次以上的单位或县、区.政府不得评为目标考核先进,优秀.单位。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由单位自行使用的专用航道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其养护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