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项目顺利实施 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管理 阳光操作.平安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二.一,年六月二日、附件、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这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持续,稳定和谐推进、根据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 将房屋拆迁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以及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拆迁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拆迁,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拆迁管理部门第五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子信息平台 将国务院,省.市的拆迁行政法规,规章和补偿政策,标准以及拆迁评估机构。拆迁资质单位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查阅、没有建立电子信息平台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正式办公场所内设立阅栏架,将相关法规,文件等内容以公开、有条件的还应发放有关拆迁,便民手册,供行政相对人查阅。第六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拆迁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形式选择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招投标信息在政府网站或当地报刊上予以公开,以方便拆迁实施单位投标公平竞争,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查不符合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八条,拆迁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发布公告、将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告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在当地指定报刊上公告、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许可不服的行政与司法救济途径以及法定时效,拆迁人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也应当登报公告、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受理裁决申请前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听证的三日前,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的方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 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公开.听证会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开庭时间确定后 应当将审理案由,时间.地点,拆迁当事人,裁决庭组成人员名单在办公场所予以公告、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在作出吊销拆迁许可证 拆迁实施单位资质证书或数额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听证.拆迁评估机构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的进行估价作业 如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同时作业的,参与评估的单位应当共同签订备忘录.统一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及修正系数 评估程序和分户评估报告格式等.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单位的资质证书。估价师资质证书在拆迁人设立的现场接待场所进行公示.参与上门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估应当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制作、房屋估价勘查记录 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者被拆迁人不愿意在勘查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第十五条。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分批在拆迁人设立的接待场所内公示七天.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派参与评估的估价师进行现场接待。接受咨询和负责答疑、现场接待应当持证上岗、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应当规范。有效,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复核鉴定的程序,期限要求,复核或鉴定的单位名称.地点,被拆迁人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五日内给予复核结论.需要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 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第十七条。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专业人员在拆迁现场办公.上门调查动员.送达种类资料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当持证上岗,主动公开身份.接受社会监督.上门调查,动员应当两人为一组.严禁单独接触,第十八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范围内设立接待场所、并设置规范的信息公示栏 统一公示拆迁法规政策,拆迁许可证及公告 包括延期公告 规划红线图。拆迁实施单位资质证书和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估价师资质证书、初评结果汇总,安置房基本情况.拆迁工作办理流程,搬迁进度表,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第十九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送达,拆迁通知及相关政策告知书。并做好有效的签收工作。告知书应当告知 现场接待地点 电话。接待人员及接待时间 办理拆迁需要携带的相关证件、告知评估机构选择权及评估复核。鉴定程序、告知补偿方式选择权利、告知非住宅房及住宅房改作非住宅房认定的标准.告知计户规定,告知安置房地点 价格.告知有申请裁决的权利。告知主张权利应当提供证据的义务。告知监督机关的名称,地点.电话等,第二十条.拆迁人激励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现场醒目位置将奖励标准.档次。期限予以公示。奖励费的发放以拆迁双方空房交接凭证为据,凡涉及奖励费发放的、空房交接凭证应当公示、第二十一条 对初审符合享受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人 拆迁实施单位要在公示栏中将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五日并拍照留下证据,公示后无群众举报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办理补偿结算单后、应当马上将协议和结算单给付被拆迁人收执,支付单位凭有效的拆迁协议和结算单才能支付拆迁补偿款,单支付过渡费除外。严禁签订空白协议或者仅凭结算单支付拆迁补偿款.第二十三条.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办理腾空房屋交接手续时要双方到场。共同核对已补偿的装修、设备以及各类表具,对表具的读数要在验房单上作记载,并由验收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处.受理信访投诉,咨询、及时化解矛盾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作为拆迁管理部门、评估机构,拆迁实施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平安拆迁 的依据,各级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拆迁活动的动态管理和行业监管 并及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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