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 淮政发。2015.215号 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 124号、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在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会同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安排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操作过程公开透明。严格程序 规范运作.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要产业化项目和高层次创新服务平台 三,引导带动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努力放大专项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 海内外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注重绩效,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审定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方向.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 负责日常组织、协调 督查 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管理 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前期手续,界定所属产业领域、审查产业政策合规性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及不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经信委负责对市直企业项目形象进度进行考核评价。市台办负责对台资企业项目形象进度考核评价,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技术先进性进行考核评价,市发改委,经信委 科技局.商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本部门是否存在对同一项目,土建及设备采购安装全部或部分 曾给予补助进行审核,第七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从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职责分工和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选、项目实施及后续评价管理工作,第三章 支持方向.对象 条件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规划 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物技术及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一.支持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支持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以应用型技术研发为主要方向。突破技术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问题的创新服务平台项目,二 支持节能环保、低碳减排 循环利用等领域.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三。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事项,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必须是市内独立注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的独立企事业法人。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条件。一、项目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手续齐全、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截止申报之日.已完成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50 主要设备进场安装,上年度以前竣工项目不得申报,二.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项目投资运行正常、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四 项目实施单位照章纳税,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五、同一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扶持。同一项目是指土建或设备购置,安装工程有全部或部分重复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视不同行业和情况予以进一步明确,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评审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根据 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发申报指南,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属地发改委 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等部门组织初审并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市直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申报,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市委 市政府统一部署及产业规划布局,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第十三条,项目属地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在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对项目.全部或部份.是否享受过市级其他专项资金作出说明,并同步提交市发改委。经信委 科技局、商务局等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台资项目另需市台办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复核。专家评审、投资审计和公示执行.一 书面初审。侧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实地复核项目名单,二。实地复核。侧重对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三。专家评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邀请不少于5名 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成员包括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产业、管理等方面专家,四 投资审计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已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进行审计,初步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五、项目公示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 确定拟支持项目和支持方式。并在市发改委、财政局 经信委、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六 批准执行。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上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五章.资金审核和拨付第十五条.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淮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70,先预拨给项目实施单位。剩余30。资金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及资金审计报告再行拨付.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和验收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切实做到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取得使用实效、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 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步计划安排、对不按时上报进展情况报告或其他材料,以及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项目实施单位,终止项目实施单位后续一切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暂停项目所在地1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方案,建设期限等,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需于项目建设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予以批复、第二十条.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发改委 由属地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终止.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撤项或终止决定后、视项目实施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第二十一条,因发生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 总投资等重大事项变更的 不得拨付专项资金.需由属地发改委会同财政局 经信委 科技局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原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安排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或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改委.向项目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改委.出具项目验收委托书。属地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资料 为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防止弄虚作假、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单位一律由属地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经信委 科技局确定、其中 市直项目由推荐该项目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第二十三条.对逾期超过1年以上且尚未按照既定方案完成90、以上建设投资和建设内容的项目 由属地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不定期监督检查.追踪问效,每半年发布一次项目督查通报,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紧落实整改.第二十五条。项目属地发改委与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等部门共同作为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单位。要对项目申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定期巡查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适时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整改意见、第二十七条.项目属地发改委 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指使或授意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3年内取消本地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损失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申报或建设过程中 存在严重失信情节行为的,将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在媒体公开曝光。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滞留。挪用、截留、挤占,拨付专项资金.对骗取、滞留 挪用 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 由属地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并退回市财政,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淮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