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 含地热水和矿泉水、第三条。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 保护优先,严格控制,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 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 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 举报,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编制全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采补平衡。优水优用、合理储备制度.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已有深井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封填 在限制开采区内、严格控制新凿井。不得增加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可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与水位双控、但采用地下水作为应急备用水源的除外、第九条.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量应当少于可开采总量。并符合地区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 第十条,城市供水和区域供水覆盖地区。除作为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及企业特殊工艺用水需求保留的取水井外 其他取水井应当封填。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应当制定动用,调度。管理预案、确保正常使用,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和信息化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全市地下水用水计划指标,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状况.取水许可水量、用水定额,取水户申请的用水计划 向取水户下达用水计划。第十三条.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采矿及地下工程需要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 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二.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的.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五,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且满足用水需要的。六 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申请人方可委托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技术规范凿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现场监督指导定孔,下管,止水。回填等重要工序,施工单位发现因地质条件因素不宜凿井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施工中的废孔或者报废的水井.应当由申请人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封填.第十七条.取水井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下列资料.一,井台周边的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取水项目的试运行报告。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申请人方可领取取水许可证,第十八条,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五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九条。取水户应当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 填报取用地下水的统计报表、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地下水。二,水质。水位出现异常的,及时向水利。环保部门报告、三。不再使用的取水井,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取水许可证手续,并组织封填,四,不得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满30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验收材料、一.地源热泵系统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 取水许可申请和凿井批准文件.三.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情况,五,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水温.水质监测结果,六。地源热泵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七,涉及凿井的.提交水文地质柱状图 电测曲线图,抽水、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等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验收材料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年取用地下水两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取水户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取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同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 并按规定予以整改。第四章.保、护第二十四条,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 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对勘察作业遗留的井 洞应当及时封填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废井,废坑和裂隙排放 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七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八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建设垃圾,粪便和易溶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二.使用污水进行灌溉 三.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取水户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 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条 可能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地下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未采取封填措施的,责令其限期封填、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填.封填费用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承担 处每井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 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每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浅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或弱承压水,主要是地表以下60米内的含水层、二。深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在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承受一定压力的地下水,主要是浅层地下水以下的,承压水和地热水、三 地源热泵系统 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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