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生态市建设。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流失,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33.2008、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指自然资源开发 市政、水利,交通建设.工业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第三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本级和辖区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其技术评审时间除外.中央和省立项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六条。凡征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工程占地面积20公顷,含、以上或建筑总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2、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 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 地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库库区及集水区内且占地面积5公顷,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含 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依照水土保持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从勘测 报告编写和图件制作。审核、审定等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办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未经审批通过、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 施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开发建设项目地点、内容、规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开工建设前。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阶段进行,建设部门和水利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互通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搞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与服务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要负责治理.对于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治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 因开发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使其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相关费用缴纳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整改要求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参建各方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 验收时应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五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