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局专项补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州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工程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常州市交通局负责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建设单位按各自分工具体负责所辖交通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初步设计等工作、并按程序报批、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工作 编制年度计划 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实施,交竣工验收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常州市交通局专项补助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由省,市专项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化、透明化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各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内上报常州市交通局,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局审批后下达的年度计划实施。如有项目调整.须及时报常州市交通局审批,第八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进度报表制度 建设单位每月应以月报报市交通局综合计划处.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商、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招投标网和江苏省交通厅网站进行发布、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常州市交通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常州市交通局纪委对招投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招标规定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报常州市交通局审批.并严格按照邀请招标的要求进行。第十一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项目设计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中必须具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采取经济担保,履约考核等措施确保中标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应严格进行履约信誉考核.随时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抽查,并将考核结果每季度上报常州市交通局,第十四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 进度,投资三大目标控制工作。第四章.验收管理,第十六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新建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第十七条.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经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理监督的项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常州市交通局备案.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 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第十九条,补助资金由常州市交通局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拨付、未列入计划.未办理相关报批,审计和验收手续的项目,不予以拨款,第二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工程款项,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情况拨款、由常州市交通局综合计划处 工程管理处和财务审计处结合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检查结果联合签署后拨款、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第二十三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制度,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常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