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市执行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中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标准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 2013,181号、各市 区人民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农办、市物价局。苏州供电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全市执行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中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标准具体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7日,关于全市执行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中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标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苏政发 2011,88号,明确的、对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民安置房建设,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65.计收、的要求,以及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中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2。128号。核定的 对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民安置房建设、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149元计收,的规定.现将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享受供配电工程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为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二,执行时间.以2011年7月2日为基准,之前已通电的项目不执行此政策.之后通电的所有项目均按此政策执行 此间已交纳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的。办理相关申请和审核手续后.按政策标准实行多退少补、三 执行程序.一,在交纳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前,由建设安置房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市,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提交,关于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实行优惠政策的申请,样式见附件1、写明建筑性质,立项依据,安置房套数 幢数及建筑面积 具体选址等 二,县级市,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按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出具,关于供配电工程建设费优惠政策申请的审核意见。样式见附件2。注明审核符合政策的实际建筑面积,并加盖县级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公章.报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级市.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提供的审核意见。附。申请,向当地供电公司办理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交纳手续、四 此通知下发前已交纳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且为2011年7月2日之后通电的项目、须补充办理相应申请和审核手续,交当地供电公司变更结算标准。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已交纳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需退还部分,由供电部门退还至居住区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政府,各县级市,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的配合和合作.积极主动搞好服务,严格履行申报审核手续,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切实把省政府给予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附件,1、关于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实行优惠政策的申请。样式,2,关于供配电工程建设费优惠政策申请的审核意见 样式 附件1。关于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实行优惠政策的申请、样式,市。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1 88号.的有关要求,本单位建造的。安置小区属于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可享有供配电工程建设费优惠政策,本安置小区位置,总建筑面积 平米。其中农户安置房面积,平米,计.幢,套、公共设施配套用房面积、平米,立项批复为,复印件附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填写,见复印附件,或。待批,注,如待批需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加盖情况属实公章。特提出申请,请予以审核证明、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时间 附件2、关于供配电工程建设费优惠政策申请的审核意见.样式.申请单位 贵单位上报的 关于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实行优惠政策的申请 已收悉,经审核,贵单位建造的、安置小区为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可享有供配电工程建设费优惠政策 并核实安置小区位于,总建筑面积,平米,其中农户安置房面积 平米 计.幢。套,公共设施配套用房面积,平米.情况属实.特此审核证明。市 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审核时间 报.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