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历史文化街区 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轨道交通沿线等区域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一城、古城 护城河以内,二线.山塘线,上塘线 三片 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 见附图、第四条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强制性内容有,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现有工厂。仓储不得扩建、并应当根据规划更新改造。二 不得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三,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沿河传统建筑风貌.四、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同类管线合并入地,新的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五 古城内除观前 南门地区外 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六、古城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现有医院 学校及行政办公楼控制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总量,不得扩大 七,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八,干将路.人民路以外的其他道路红线宽度在大于等于24米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二分之一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8米 红线宽度在大于等于18米且小于24米的道路两侧3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 按二分之一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古城内除上述各项规定以外的其它地区,住宅必须按双坡屋顶处理,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 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2米 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它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 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九,建筑色彩应当以黑、白 灰为主.体现淡 素。雅的城市特色、十.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及形式 第五条.苏州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强制性内容有,一,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平江,拙政园.怡园 山塘.阊门5个历史文化街区。见附图.二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严格按照报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三,影响苏州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设施必须依法逐步拆除.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苏州传统的建筑设计手法、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分3类划定保护范围、包括重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在文物保护单位主体范围内严禁一切危害文物安全及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6米.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2米,第七条,古城内不得破坏水陆双棋盘格局,保持古城传统空间肌理 严格控制道路宽度。严禁破坏水系,河道宽度严格按规划执行 不得随意束窄 不得填塞.占用,第八条、严格保护苏州、一城二线三片。内的空间视线走廊,规划确定的空间视线走廊不得遮挡,规划确定的标识物周围划定的范围内不得建造超过其高度三分之一的建筑物,第九条、古城区街景控制要求。一,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使用性质,不得破墙开店。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二.沿街,沿河不得设置有碍景观。市容的锅炉房,烟囱.油烟道等附属设施和公交信号,有线电视,配电等各类控制箱。三。建筑物屋顶严禁设置广告 构筑物、各类字牌,四 广告不得破坏原建筑风貌。不得遮挡原建筑物的细部处理,广告,灯箱在建筑设计中必须统一考虑,严格按设计位置设置,五 沿街建筑设置空调.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第十条,风景名胜区主要指。石湖,木渎.东山、西山,光福,同里。甪直。虞山八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虎丘。枫桥两个省级风景名胜区。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强制性内容有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 开矿、开荒,填湖,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影响景区环境的生产性企业以及污染环境 破坏景观.侵占水面。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三.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及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住宅,商业用房、餐厅.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对已有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和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四、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修建污染环境 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五、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六,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 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第十二条,其它生态敏感区规划强制性内容有.一,其它生态敏感区主要指、西部山体 四角山水楔形绿地和城镇体系中的生态走廊等,天平山 灵岩山.天池山、阳山、穹窿山,七子山,清明山.东山镇所属山体.金庭镇所属山体,香山。凤凰山所属山体等和太湖、澄湖.独墅湖 春申湖,阳澄湖.石湖,西塘河、三角咀 傀儡湖.昆承湖。淀山湖,汾湖等,二,区域开发中,应当保护生态敏感区、减少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严格保护自然水域、保证一定的水面率 加强湿地保护,三,其它生态敏感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 其他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四 太湖水源 阳澄湖水源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太湖 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规定执行,五、对水源地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控制岛屿上的建设、避免沿湖开发、不得围湖造地,六。非水源地沿湖岸线及山体山脚应当划定为公共开放区域,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湖300米范围内除休闲旅游度假设施,水利设施.助航标志外、禁止其它项目建设.七,不得破坏生态敏感区的防洪.排涝能力和自净能力、不得破坏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八。生态敏感区内的任何建设。要从严控制,维护自然风貌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第十三条.沿太湖 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除外。阳澄湖纵深1公里、高速公路两侧各100米.高速铁路两侧各70米,城际铁路两侧各30米。及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廊道中、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严格限制在生态走廊内进行新的建设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沿线建设按照轨道交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等辅助设施应当与周边建筑物结合建设,无法结合建设而需沿街设置的,应当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协调、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常熟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市政府公布的其他古镇 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9日颁布的 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