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级城市建设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和,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和维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市本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管养,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多方筹集.依法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为协同部门、履行主体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第六条。牵头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需求 并汇总协同部门的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需求、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形成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上报市政府审批,二.组织本部门实施项目的推进。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进行项目过程管理,并按规定审核专项资金,总结资金使用情况。三 选择由本部门实施的项目编制绩效目标。跟踪资金使用绩效,实施绩效评价。汇总各协同部门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四,积极向住建部.省住建厅争取各类上级投资项目。各类补助资金,第七条,协同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需求,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 交牵头部门汇总、二,组织本部门实施项目的推进.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进行项目过程管理.并按规定审核专项资金,总结资金使用情况 三。选择由本部门实施的项目编制绩效目标,跟踪资金使用绩效,实施绩效评价,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牵头部门汇总、四,积极向本条线上级部门争取各类部。省级投资项目,各类补助资金.第八条、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城建计划和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城建收入情况提出融资方案,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二.统筹调度专项资金.保障城市建设和维护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推进.三.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项目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四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四 积极向财政部。省财政厅争取各类上级投资项目和补助资金.协助牵头部门和各协同部门向上争取各类项目和资金,第三章.使用方向,管理标准和分配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下列可用于市本级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资金。一、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市级留成部分、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市级留成部分 四。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市级留成部分、五 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及污水处理费的市级留成部分、六 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部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七,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贷款和国债、地方债等各类债务。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资金、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和管养.主要用于城建体制所明确的由市本级承担的道路桥隧,园林绿化 公用事业,水环境整治、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养支出,二 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贷款和国债.地方债等相关债务的还本付息 三,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等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 按合作协议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四。其它.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编制。环境综合整治等其他城市建设和维护项目的支出。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标准包括。一.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标准,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 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贷款和国债 地方债等相关债务的还款协议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特许经营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二。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标准.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国家,省.市相关管养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中标标的,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工程款拨付,补助、奖励、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十三条。预算编制。每年第四季度.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下年度城建计划,编制本部门下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 市财政局汇总专项资金需求 结合城建收入情况,提出融资方案。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年度内增加的建设项目、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增列当年城建资金预算,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项目建设主体根据立项组织方案审查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组织概算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招投标产生的中标金额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相关建设.管养主体根据合同条款约定.通过城建资金管理系统申报资金、经各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并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纳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将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资料按规范归档管理 以备核查.同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专项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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