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 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 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 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第五条,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具体职权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高速公路治安管理 由高速交警机构负责实施。其治安管理职权由省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第六条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经营,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交警机构应当加强巡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八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 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九条 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规划.按照联网运行和现代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监测、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设施。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 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和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增设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要求和管理规定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增设 关停收费站或者变更收费站名称.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关停收费站以外的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服务区名称 应当经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养护规定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编制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 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养护规范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 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当事人阻挠清除或者涉及路产损失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报告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第十五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定期分析公路 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高速公路养护应当实行机械化 专业化和社会化。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第十七条,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应当事先通报高速交警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 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第十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交警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和交通组织情况的监督管理 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交警机构应当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予以执行.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十九条,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管理范围的分界。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 并在分界点设置分界标志,第二十条,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并按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高速公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第二十一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发现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 搭建设施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清除。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查找不到当事人的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代为清除 第二十二条、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 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含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并依照户外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条规定的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需要延续且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改建,扩建,需要移动,拆除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桥梁,渡槽。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变更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路网运行 交通安全等状况 提出标志.标线变更方案 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标志.标线变更方案涉及交通安全的 应当征求高速交警机构的意见,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交警机构不得变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除经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外,其他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第二十六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称重站.服务区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害的,高速交警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路产损失赔偿部分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附近水域的巡查.发现桥梁及其防碰撞设施受损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第三十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乘坐在安装安全带的座位上的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乘车人不准站立,第三十一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 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路面限速标记时 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六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内提高车速 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 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三十三条、遇雨.雾.路面结冰或者其他有碍正常行驶情况时,车辆应当减速行驶并加大行车间距。已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能见度低于二百米时,应当开启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 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与同一车道内前车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行车间距。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不超过二十公里的时速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或者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四条.行车道应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型及最高.最低行驶速度,车辆应当根据自身车型及行驶速度使用相应的行车道、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只允许客车通行,货运汽车可临时借用左侧行车道超越前车.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中间行车道和右侧行车道允许客货车通行、同方向有四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左侧第二条行车道允许大。小客车通行、第三条.第四条行车道允许客货车通行,第三十五条.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 后位灯 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第三十六条。车辆驶入收费站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指示减速行驶,除道口关闭或者收费设备故障等情况外、不得变更车道。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安全岛通道及其前后各二百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除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执法人员和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在上述范围内行走,滞留、进入服务区的车辆应当按照标志在规定的区域内停放、禁止在服务区内转运货物或者擅自转运旅客、第三十七条 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车辆因遇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 停在应急车道内。禁止占用行车道修车,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请求援助,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应急车道内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禁止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 确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立即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请求援助,第三十八条,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 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 尾灯和后雾灯。车辆遇障碍 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 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护栏以外的安全地点,第三十九条,除清障救援车辆外 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 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第四十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 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高速交警机构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商定,并及时发布信息.紧急情况下 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分别报告省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恢复交通,发现高速公路有事故频发路段的。高速交警机构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关闭高速公路由高速交警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高速交警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关闭收费站入口。服务区出口,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并通过公众媒体和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等发布信息、第四十二条、运输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通过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桥梁 隧道、应当符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暴风雨,雷电.冰雪 雾天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进行监督检查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安监,公安,交通运输 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第五章,收费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诚信。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通行车辆和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务.省交通运输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省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与清障救援,服务区经营等服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 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内收费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车辆.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 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对于强行冲闯收费道口.交换通行卡。假冒减免通行费车辆等逃交、拒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里程难以确定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免费紧急通道、第四十五条,收费高速公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联网收费 省有关部门应当对联网收费和使用的统一收费票据加强管理和监督,收费标准应在收费站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第四十六条,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集 汇总所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影响正常通行的信息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接受的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需要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交警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商定.分别下达路网调度指令,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集的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等信息资源应当与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共享。遇有高速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等发布相关信息、第四十八条 高速交警机构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 突发事件等影响道路通行时的处置预案。共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消防工作和抢险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出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遇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救治,高速公路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严重交通堵塞,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第五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国家对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障救援收费应当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曳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日常管理。保持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保证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服务区。停车区内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供电,供水,加油,汽车维修等应当昼夜提供服务,停车场。公共厕所。供水服务应当免费。服务区.停车区因故无法提供部分服务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可变情报板等设施及时发布信息.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服务,第五十二条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工商,价格.环保 卫生.食品药品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增设。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收费站,服务区名称的,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未按照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许可方案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 安全标志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或者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 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费站区不按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服务区内未按照规定区域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行车道修车的.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车,行走或者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以及在收费站区行走 滞留的人员、由高速交警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对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的.由高速交警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给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编号,非收费高速公路。由其管养单位按照公路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养护,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指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或者桥梁滴水线、至隔离栅或者公路用地界桩的区域、无隔离栅或者公路用地界桩的 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或者桥梁滴水线 外缘起一米以内的区域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