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4日。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保障瓶装液化气用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制定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重点,认真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坚持依法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和,属地管理.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疏堵结合,严格执法、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可控、管理规范,经营有序,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只充装自有气瓶,全面实现瓶装燃气供应站是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的唯一渠道。全面做到所有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的车辆登记在册.人员持证上岗 逐步建立从充装到用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追踪系统.加快优化我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规划布局、三,重点任务,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保证燃气设施 设备运行正常,检测有效,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操作人员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自有气瓶和用户信息档案 所有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车辆统一标色并登记在册,送气人员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对燃气用户做好入户检查和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非企业自有气瓶。禁止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和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企业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和服务系统。从储配站气瓶充装。供应站 送气工.用户的各个流转环节,实现全程信息管理.气瓶 配送车辆,送气工,用户等信息逐步上传系统、实现用户通过电话或网上预订。企业送气上门、二,整合监管工作信息 以质监部门气瓶信息。充装许可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运输车辆信息 住建部门燃气经营许可信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信息 以及燃气企业气瓶配送和用户信息为基础、形成从气瓶充装。运输、配送,用户完整的生产供应信息网。有效掌控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生产 供应 使用情况 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相关部门 对无证经营、流动经营、跨地区经营和充装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自有气瓶,无二维码 条形码.标识气瓶 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以及擅自倒灌,超量储存。无证运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处罚 四,时间和步骤、专项治理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各燃气经营企业统计整理自有气瓶的数量 用户信息.配送车辆 送气人员等信息.为市场专项整治提供基础数据。同时.质监部门梳理气瓶充装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梳理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信息.有关信息汇总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底、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自有气瓶做统一标识,无偿提供用户使用、可收取押金.鼓励企业对市场上流转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年限折价收购,鼓励企业采用满足,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要求的气瓶智能角阀 督促企业建立气瓶配送和用户管理体系、为从供应站点向用户配送气瓶的电瓶车。三轮车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伤害险、给送气工投保雇主险 支持企业合理布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第三阶段为集中整治,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底,由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安监,质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对照企业的建档登记信息。检查是否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和非自有气瓶,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行为、对用户进行抽查走访 了解供气企业用户登记管理和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收集无证经营,无证充装 超量储存。无证运输气瓶等违法信息,采取统一行动集中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阶段为深化巩固 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底,市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进行督查、听取工作汇报,出台长效管理措施。防止无证经营 流动经营,跨地区经营和流动充装,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以及充装过期气瓶 不合格气瓶,非自有气瓶,私自贩卖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 安监,公安,住建.质监 交通运输.规划。工商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组织工作 研究推进措施.确保工作成效.各市 区政府 管委会 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二。落实帮扶政策、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选择适宜地点申请设置撬装式瓶装燃气供应站。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安全标准符合规范要求,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实现供应站点遍及各个乡镇,村庄、各地政府要制定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对关闭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拆除 原生产场所环境修复等给予资金支持、对主动关闭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规划拟保留企业生产设备更新。重点隐患整改、技改工程建设等给予规费减免等政策支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支持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气瓶配送工作,从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向居民用户送气可按照.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电瓶车、三轮车 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 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在气瓶上安装智能角阀、由财政,住建。质监部门制定非自有气瓶报废回收补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实施联合执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形成执法合力。安监部门 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储罐场。协调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或停产停业。质监部门,继续通过以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强化气瓶信息化管理,推进企业气瓶自有化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无信息标识气瓶和非自有气瓶等行为、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公安部门 负责对储配站以及各供应点反恐防范实施监督检查 将燃气运输,气瓶配送车辆列入监管范围。配合住建 质监等部门查处燃气违法违规工作,对于查获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未取得经营,供应许可的单位,个人运输。储存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燃气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储存或者销售瓶装燃气超过1立方米的 从重处罚,对抗拒执法。违法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营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储罐场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燃气运输以及利用危险品运输车辆无证经营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防部门 负责对储配站以及各供应站点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和用户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强化督导检查 要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层层分解责任,对违法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隐患突出的重点企业,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督导。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存在工作失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应在每个月最后一周,向市住建部门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在2016年10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