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我市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 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申请新增资质和资质升级的监理单位 应将资质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并由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公示及上报.不得越级申报.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时,把资质升级与企业信用相挂钩,当年度信用考评为差的监理单位,下一年度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第四条,严格核定监理人员在岗注册、严禁虚假挂靠、严禁监理单位超出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第五条。所有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发包交易手续 监理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严禁建设单位违规发包监理业务,设置不平等条款,严禁监理单位串标,围标 违规承揽监理业务、违规降低费率和减少人员配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第六条 严格监理取费标准.凡公开招标监理项目的监理费用应严格控制在取费浮动幅度之内、否则作为废标处理,其他项目超出取费浮动幅度的 不得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备案的监理合同费率核验监理费用财务发票,其他支付证明一律不予认可.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备案监理合同费用的80 第七条、市外监理单位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应由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出具,市外监理企业进常承接监理任务市场行为信用证明、附表1 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 本市监理单位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凭相应资质条件承接监理业务,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监理单位不得设置区域限制条件。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并对监理人员配备.取费等情况是否符合监理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同时还应按规定将本地区所有监理项目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上登录。各级监理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应分别在每月初向市城乡建设局报送上月监理合同备案汇总表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备案的监理合同执行,严禁签订涉及减少监理人员配备和监理费用计取等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建设。监理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严格按照备案的监理合同约定协商处理或依法解决.未经备案的监理合同不得作为司法仲裁的依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约投资的。应从节约的投资中提取10 30.奖励给监理单位。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凭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从事相应监理业务 监理人员、除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外,执业印章由市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对监理人员取消A,B。D分类管理。原执业印章自发文之日起可以延用一年.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注册。注销和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统一向市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应书面资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部门对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在网上确认,资料齐全后。对原件审核和网上确认的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第十三条,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承接一个监理任务 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承接第二个以上监理任务的。应按规定填写,承接第二个监理任务申请表、附表2.经建设单位和在建监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第二个监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承接第二个监理任务,第十四条 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变更、因调离本单位 长期病假等特殊原因变更的。应按规定填写、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附表3,经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被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半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监理任务、调离原监理单位的除外 其他现场监理人员的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得降低和减少人员配备。第十五条。监理员上岗培训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组织.每年两次.市城乡建设局进行考核 监理员继续教育与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步进行.无培训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在监理示范用表上签字,第十六条、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现场监理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类别配备相应专业和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监理职责及各项监理制度应悬挂上墙 监理大纲 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示范用表 监理日志等资料应认真填写并有专人负责。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现场监理人员到岗到位履职 根据监理规划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节点要求,切实履行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和信息等监管,加强现场旁站.巡检和工序把关等工作、重点加强旁站和对安全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原材料。总分包和隐蔽验收等管理、严格规范和督促建设程序和施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无效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第十八条。加强施工现场动态检查考核,各级质监 安监部门应加强对现场监理行为监管.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市监理市场行为专项检查并通报、第十九条、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度开展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信用量化考评和动态考核工作,信用量化考评细则另行制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差三个等级、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可直接推荐为省政府投资项目推荐名录库,考评结果为差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差的企业 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限制在全市承接监理任务半年以上直至清出市场、总监理工程师优良的,可优先承接第二个监理项目。差的 限制承接第二个监理项目.连续两年差的、限制在全市承接监理任务半年以上直至清出市场 第二十条,凡获得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监理单位两年内每次参加招投标活动可加1.3分,市级的加1分,省级的加2分。部级的加3分,下同 受表彰的监理人员一年内每次参加招投标活动可加1,3分,受表彰的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优先承接第二个监理任务、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市场行为、均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作如下处理。一年度内,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发生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限制承接监理任务一年以上直至清出市场、监理员发生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撤回监理培训证书.监理单位开具虚假财务发票的,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监理单位和人员凡发生以上情形的 不得参加年度评优,总监理工程师所承接的监理项目不得参加监理示范项目评选、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不得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胁迫监理单位签订违背备案监理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市城乡建设局将失信行为报送给人民银行常州支行,第二十三条,相关管理人员疏于对监理招标文件审核或审核不力、疏于对监理费用财务发票审核或审核不力、不履行监管职责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附表可在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附表1,市外监理企业进常承接监理任务市场行为信用证明附表2,承接第二个监理任务申请表附表3,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