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范、高效,合理地调度.使用城建资金、根据 常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规定、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等规定、结合城建项目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使用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所属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负责筹措的建设资金的城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所有项目均应由其主管部门明确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并和投融资主体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并编制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申报建设资金。第四条 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由市城乡建设局、投融资主体分级审批,投融资主体根据批准的计划并结合资金状况拨付建设资金,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各项前期手续。并接受概算审查,见、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办法。和审计管理,见.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代建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应向投融资主体申请出具,投资承诺函,投资承诺函.为投融资主体拨付城建资金的必要依据,代建单位应向投融资主体提交,项目投资承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附件一,投融资主体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本项目周边地块现状、收储规划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金承担的建议方案后 报局计划财务处,局计划财务处会同城建处.市政工程、科研处,建筑工程。造价监督处等部门会签后。报局分管领导 相应职能处室 主要领导审定、投融资主体根据审定结果为代建单位出具。投资承诺函、第七条、代建单位取得.投资承诺函.后,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程序,第八条、代建单位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将批复报投融资主体,并与之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委托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并在实施概算审查后报送发改委 第十条。代建单位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十日内 应将初步设计批复及初步设计概算报投融资主体,初步设计批复中确定的工程内容及概算是审核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依据和建设资金拨付的控制上限,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 如果发生概算调整.应按局。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经审批确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代建单位应在批准取得后十日内报投融资主体、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应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代建单位应当认真起草并签订建设合同,报投融资主体备案.并以此作为建设资金支付依据。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认真配合国家审计,国家审计立项的项目、和投融资主体委托的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必须按月编制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表 附件二,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 附件三。和 项目进度月报表、附件四.项目建设资金计量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表,和,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的依据是监理,代建单位代表和跟踪审计部门。如有,根据建设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确认的应付款项,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表 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和.项目进度月报表 报送投融资主体,同时准备相关合同。计量审核、票据等相关资料备查.第十七条、投融资主体应根据代建单位报送的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表、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和.项目进度月报表.等资料认真进行审核 必要时 可以要求代建单位配合进行现场审核。投融资主体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审核结果汇总编制,月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表,附件五,并报局计划财务处。第十八条。局计划财务处会同造价监督处对月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进行核查。核查完成报分管领导审核,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投融资主体根据审定的。月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表.结合本单位资金情况 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计划表 附件六 报局计划财务处,第二十条、局计划财务处对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必要时需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核完成报主要领导审定,第二十一条.投融资主体根据审定的,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计划表,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代建单位收到拨款后 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 进行分配,不得超付,并和投融资主体之间做好对账工作.代建单位城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中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定期与投融资主体结转 冲减工程成本.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代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配合由投融资主体委托的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国家审计立项的项目。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投融资主体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及.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确认审批单,附件七 报局造价监督处,计划财务处,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确认后、报财政部门批复结转、第二十三条。经确认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为投融资主体对代建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拨款控制以及项目结转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新开工项目和已开工但尚未办理结转手续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按本办法执行、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城建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常建 2008。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