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局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单位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鼓励企业通过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第二章 设备登记第六条。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购置国外的建筑起重机械。应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第七条、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其产权所有单位。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并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登记,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2份、二。建筑起重机械所有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三 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建筑起重机械委托管理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五。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六.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复印件,七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原件,复印件 八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发票原件,复印件 九,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复印件。十、其他需提交的资料.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备登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按规定核发建筑起重设备产权登记证 并对该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建筑起重机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人、不具备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应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等活动委托给具有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简称,安装单位,完成、第十条 安装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实行.一机一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的购销合同。发票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历次安装履历资料,第十一条。安装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安装单位应将设备登记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安装单位 并到原设备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按照,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 T100、的规定,对于使用超过15000工时或5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委托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负责大修的单位在出厂时应出具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大修合格证明文件,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 建筑起重机械超过以下出厂使用年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一,出厂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机。二,出厂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机 三。出厂年限超10年以上的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出厂15年以上的630kNm。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 出厂20年以上的125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报废,并向原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 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五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严禁向其它企业或个人出借资质。第十五条。安装单位依法对本单位从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加强对作业现场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的人员担任 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十六条,安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 应当立即制止.第十七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应持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 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 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 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安装后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起重臂不宜超出施工围墙的范围,当确需在紧靠街道、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安装建筑起重机械且在起重作业时起重臂超出施工围墙范围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将经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周边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第二十一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设计技术标准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拆卸 专项施工方案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将包括负责安装、拆卸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有关资料一并报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第二十二条,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 应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或,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表,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由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查验地质勘探报告,基础混凝土试块报告 基础隐蔽验收报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报告资料不齐全的。不得安装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由安装单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向全体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附着 加降节,作业单.在未取得,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附着、加降节,作业单,前 安装单位不得进行安装等作业.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应按照经批准同意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作业.指定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转场保养制度。在一个工程使用结束后。在下一个工程安装前 建筑起重机械按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要求进行转场保养。经转场保养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 苏DGJ32.TJ03,并由保养单位出具转场保养合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安装,监理,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2份、二 设备产权登记证原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复印件。四 机械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使用单位与设备安装维修保养单位的合同原件。复印件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九。转场保养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十,上一次使用后的起重机械拆卸告知表 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十一,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复印件,十二,大修证明文件原件 复印件,十三、建筑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工作年限应提供的安全评估报告,十四。其他需提交的资料,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 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 出具.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表,后,应当注销,设备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建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履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 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每个施工项目部至少配备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 维护和保养,并做好以下记录、在使用结束后移交产权,管理。单位,一.日常维护保养情况。二 每月检查、至少一次,情况、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四 每次升降.顶升,后组织相关单位验收情况.五 起重机械使用运转记录台帐。第三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使用 单位与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的 从其约定、第三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该建筑起重机械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第三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施工总承包,使用 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九条、禁止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第四十条,施工现场暂时停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做好保护工作,停用时间在半年以上或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重新启用前或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其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二条、负责办理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责任方的不良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常建,2006。131号、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常建,2007、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常建,2010,28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