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6号 各市 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4日 关于加快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为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公共优先,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战备效益相结合,二 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苏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依法审批。核准 备案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技术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及权属登记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及登记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人民防空兼顾设防管理技术规定,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防汛排涝设施规模和防汛物资测算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 运营 以及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的项目建设、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 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职能、三.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 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公安消防、公共安全,人民防空。垃圾处理 电力设施、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 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 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交通体系。地下管廊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及市民意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示的内容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四。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权属管理制度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对该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 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明确可以划拨的除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照规划批准用途,可分层供地,依法确定不同的供地方式,其中工业,仓储,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苏州市地下 地上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实施前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划拨 并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 视为已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上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结建地下建筑物外围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除外,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当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多种用途不同出让年限 其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超过其出让最高年限对应的终止日期,三.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权属登记管理,地下空间房屋权属登记应遵循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可分层登记,并注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土地用途等内容、结建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共同登记或分层登记,分别注明地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土地用途等内容,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初始登记的、在土地使用权利用状况复核前、可暂不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五、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业务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建设应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建 构 筑物水平投影坐标 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并依法向发改。民防 消防.住建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核,人民防空.消防审查 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涉及人防工程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审查批准、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需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地下空间开发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建设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并确保连通工程的设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公共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涉及的地下通信、电力、污水等各类管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开发利用保障工作.因施工对各类管线造成损失的.应由施工业主单位负责合理赔偿、对于擅自开挖地下空间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 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综合考虑其功能设置.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排烟,消防电气和灭火救援设施等、合理设置安全应急设施。强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把好地下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关,督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规范、加强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地下空间工程使用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好城市地下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七,加快构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加快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平台.完善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规划 住建,国土 市容市政.民防 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对各自管理的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普查建档,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并通过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八.加大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扶持.对非经营性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实行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的奖励政策.对经营性项目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为车库。配套的设备用房和地下人防工程 且符合苏州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等相关技术规定的地下建筑面积、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实行不计入地下容积率的奖励政策、在土地出让时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即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文体娱乐用地的,从地表开始,其地下一层参照所在区域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30。确定 其中属于开敞式。下沉式,或者地铁延伸地下空间的。在开敞式.下沉式.广场及地铁出入通道外围30米半径范围内按照60。确定。其余用地参照同等区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40 确定。地下工程从地表开始,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以此类推。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费及监管项目资本金时实行优惠政策。即对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费实行分层缴纳,地下一层建筑 按建筑面积全额缴纳、地下二层及超过地下二层的建筑 可以申请免于缴纳,对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建筑。项目资本金实行分层监管,地下一层建筑。按建筑面积全额监管 地下二层及超过地下二层的建筑 可以申请免于监管、地下二层及超过地下二层的建筑、可以申请免于监管 鼓励地下人防工程实行平战结合,在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下 依法核发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因地制宜加强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推行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和有期限使用制度、各县级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